蚊子蚊子 发表于 2018-11-6 21:58

内容看完,烈士值得尊崇,所说的我不知真实性,但就事论事,我有点疑问,1.这么多年既然烈士母亲一直在领钱,父亲却未领钱,这情况正常吗?如果是放在每位自己身上,是不是应该早就提出了,为什么要在现在才提出。2.做为子女的难道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如果老人现在生活真是描述那样,作为子女的责任尽到了吗?

a屁民 发表于 2018-11-7 21:10

部门们,脸红不?

回到从前 发表于 2018-11-7 22:48

根据现实情况如果你的生活存在具体想当地部门解决那是无望了,如你有势(当然也不会这样发帖子)哈趴狗会来联系你的,我个人只能这样认为要靠县,乡,村   无路的,万丈高楼平地起,但   高楼压地基啊,靠政府靠基层那就是温火烧砂锅——慢慢等

回到从前 发表于 2018-11-7 23:28

对不起!为你发的帖子已经被删除了

雪域@晨光 发表于 2018-11-8 12:26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着手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让烈士的母亲安享晚年!

雪域@晨光 发表于 2018-11-8 12:31

自愤无名 发表于 2018-11-5 20:59
这社会留给百姓的多半是无奈与怨恨。不要对政府报什么幻想,因为百分之九十九的地方干部身上每个毛孔都流着 ...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着手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让烈士的母亲安享晚年!

期盼明天 发表于 2018-11-10 19:59

蚊子蚊子 发表于 2018-11-6 21:58
内容看完,烈士值得尊崇,所说的我不知真实性,但就事论事,我有点疑问,1.这么多年既然烈士母亲一直在领钱 ...

被地方民政部门官员的克扣、占用、截留是贪腐者的惯性;希望民政局打出发放优抚待遇的流程来举证说明。


期盼明天 发表于 2018-11-10 20:18

蚊子蚊子 发表于 2018-11-6 21:58
内容看完,烈士值得尊崇,所说的我不知真实性,但就事论事,我有点疑问,1.这么多年既然烈士母亲一直在领钱 ...

    民政局一直掌握隐藏文件,当时的文件信息都很蔽塞。我们老百姓谁又能知道当时的政策和文件是怎么在执行?所以造成今天追责!

平昌民政 发表于 2018-11-13 11:28

民政局关于“希望县政府和民政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执行政策文件来解决问题!”的回复

“期盼明天”网友:
你在游鸽网留言“希望县政府和民政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执行政策文件来解决问题!”已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烈士冯和阶,1962年2月出生,1981年1月入伍,1981年6月28日在云南省麻栗坡扣林山地区执行任务中壮烈牺牲,1981年9月4日被批准为烈士,现安葬在云南省麻栗坡烈士陵园。烈士遗属张学珍,现年79岁,居住在平昌县江口镇三房村1组10号,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务农,共育有4个子女。
一是反映烈士遗属优抚待遇未按标准提高的问题。经调查,张学珍现享受烈士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待遇,我局严格执行2017年四川省现行标准,标准为23454年/人(其中:年标准23130元、粮贴300元、自然增长24元),由县民政局按每季度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给予兑现,反应烈士遗属优抚待遇未按标准提高的问题不实。
二是反映烈士遗属张学珍住房、医疗保障的问题。住房问题:经查,烈士遗属张学珍,现住房系土坯房,共4间。根据2011年7月20日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鉴于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情况,江口镇人民政府将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纳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目前正在改建中,你在网上提供的房屋图片并非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医疗问题: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关于印发<巴中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巴市民发〔2008〕92号)文件精神,烈士遗属张学珍,系重点优抚对象,已纳入民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同时,我局印发<平昌县优抚对象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民发〔2013〕42号)明确规定:一是优抚对象无住房或住房严重受损且无法居住的,可按程序申请住房困难救助;二是优抚对象本人常年患病,全年累计医药费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医疗困难救助。2017年烈士遗属张国珍患病,本人提出医疗困难申请,我局在1月救助资金2000元、10月救助资金3000元。反映烈士遗属张学珍住房、医疗保障困难情况不实。
三是反应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2010年3月24日颁布)规定,“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民政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同时,2017年10月烈士之弟冯国阶、岳茂琼、张明永申请自行前往云南省麻栗坡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冯和阶,按照文件规定,三人食宿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差旅费由我局负责。我局已出具介绍信并于2018年3月12日报销冯国阶等三人差旅费6472.5元。要求按照国家公务员副科级以上的职务出差待遇全额补助实施报销无政策支持。
四是反应过节慰问的问题。历年来,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八一”、“春节”等节日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进行慰问,乡镇党委、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走访慰问。2017年“春节”发放慰问金10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1000元,2018年“春节”发放慰问金10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1000元,“9.30”烈士公祭日发放慰问金1000元,乡镇2017年“春节”发放慰问金5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800元,2018年“春节”发放慰问金5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500元。反应过节慰问的问题不实。
五是反应烈士证代代相传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十一条中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革命烈士证明书》已发放给烈士之母张学珍。关于“烈士父母、遗妻、儿女、兄弟姐妹及亲属必须享受、得到、持有优待证的权利。享有公交、娱乐场所、电影、旅游、飞机、医疗、水、电、气等打折或免费的优惠服务活动”无政策支持。
六是反应烈士父亲未领取定期补助、烈士立功受奖抚恤金标准未按比例提高、烈士家属未就业的问题。1.关于烈士父亲未领补助金的问题,经江口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回函:“1981年至1991年期间三房村属原尖山乡辖区,当时分管民政的向开凡于2000年去世,后因撤乡并镇档案遗失,现已无法查实”,但烈士之母张学珍一直在享受烈士遗属待遇。2.经调查,冯和阶烈士系1981年牺牲,牺牲时应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1950年12月)、《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1950年12月)规定执行,该条例中并未规定烈士立功受奖增发抚恤金标准和为烈士家属安排就业。反应烈士立功受奖抚恤金标准未按比例提高、烈士家属未就业的情况不实。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支持、理解,如有疑问请致电平昌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联系电话:0827-6237205。

平昌县民政局2018年11月13日

平昌民政 发表于 2018-11-13 11:48


平昌县民政局
关于网友期盼明天网信回复

“期盼明天”网友:
你在游鸽网留言“希望县政府和民政局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执行政策文件来解决问题!”已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烈士冯和阶,1962年2月出生,1981年1月入伍,1981年6月28日在云南省麻栗坡扣林山地区执行任务中壮烈牺牲,1981年9月4日被批准为烈士,现安葬在云南省麻栗坡烈士陵园。烈士遗属张学珍,现年79岁,居住在平昌县江口镇三房村1组10号,现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务农,共育有4个子女。
一是反映烈士遗属优抚待遇未按标准提高的问题。经调查,张学珍现享受烈士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待遇,我局严格执行2017年四川省现行标准,标准为23454年/人(其中:年标准23130元、粮贴300元、自然增长24元),由县民政局按每季度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给予兑现,反应烈士遗属优抚待遇未按标准提高的问题不实。
二是反映烈士遗属张学珍住房、医疗保障的问题。住房问题:经查,烈士遗属张学珍,现住房系土坯房,共4间。根据2011年7月20日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鉴于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情况,江口镇人民政府将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纳入危旧房改造项目,目前正在改建中,你在网上提供的房屋图片并非烈士之母张学珍住房;医疗问题:根据《巴中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关于印发<巴中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巴市民发〔2008〕92号)文件精神,烈士遗属张学珍,系重点优抚对象,已纳入民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同时,我局印发<平昌县优抚对象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民发〔2013〕42号)明确规定:一是优抚对象无住房或住房严重受损且无法居住的,可按程序申请住房困难救助;二是优抚对象本人常年患病,全年累计医药费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可按程序申请医疗困难救助。2017年烈士遗属张国珍患病,本人提出医疗困难申请,我局在1月救助资金2000元、10月救助资金3000元。反映烈士遗属张学珍住房、医疗保障困难情况不实。
三是反应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2010年3月24日颁布)规定,“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民政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接待。”同时,2017年10月烈士之弟冯国阶、岳茂琼、张明永申请自行前往云南省麻栗坡烈士陵园祭扫烈士冯和阶,按照文件规定,三人食宿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差旅费由我局负责。我局已出具介绍信并于2018年3月12日报销冯国阶等三人差旅费6472.5元。要求按照国家公务员副科级以上的职务出差待遇全额补助实施报销无政策支持。
四是反应过节慰问的问题。历年来,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八一”、“春节”等节日通过打卡直发的方式进行慰问,乡镇党委、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走访慰问。2017年“春节”发放慰问金10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1000元,2018年“春节”发放慰问金10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1000元,“9.30”烈士公祭日发放慰问金1000元,乡镇2017年“春节”发放慰问金5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800元,2018年“春节”发放慰问金500元、“八一”发放慰问金500元。反应过节慰问的问题不实。
五是反应烈士证代代相传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第十一条中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革命烈士证明书》已发放给烈士之母张学珍。关于“烈士父母、遗妻、儿女、兄弟姐妹及亲属必须享受、得到、持有优待证的权利。享有公交、娱乐场所、电影、旅游、飞机、医疗、水、电、气等打折或免费的优惠服务活动”无政策支持。
六是反应烈士父亲未领取定期补助、烈士立功受奖抚恤金标准未按比例提高、烈士家属未就业的问题。1.关于烈士父亲未领补助金的问题,经江口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回函:“1981年至1991年期间三房村属原尖山乡辖区,当时分管民政的向开凡于2000年去世,后因撤乡并镇档案遗失,现已无法查实”,但烈士之母张学珍一直在享受烈士遗属待遇。2.经调查,冯和阶烈士系1981年牺牲,牺牲时应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1950年12月)、《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1950年12月)规定执行,该条例中并未规定烈士立功受奖增发抚恤金标准和为烈士家属安排就业。反应烈士立功受奖抚恤金标准未按比例提高、烈士家属未就业的情况不实。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支持、理解,如有疑问请致电平昌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联系电话:0827-6237205。

平昌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13日      

平昌民政 发表于 2018-11-13 12:24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县民政局已作出回复,链接如下:https://www.0827ug.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0077&_dsign=d5caf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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