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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认定为走私武器,一二审都被判无期。
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少年刘大蔚1996年4月生,从小捏玩具枪长大,梦想在18岁参军。
2013年8月,刘开始通过Q 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选购了24支仿真枪,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2014年7月15日,卖家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这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4年8月31日,刘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刑拘,警方称其走私武器。2014年9月29日刘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明向境外卖家购买非法入境枪支,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泉州法院一审宣判,刘为明因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次日刘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初,福建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照刘大蔚所说的,他购买仿真枪只是用来收藏在家,为何会被判无期呢?这其中,这批所谓的“仿真枪”就有很大问题了。 众所周知,我国对枪支管理是十分严格的,任何人都不得私藏枪支,否则就视为犯罪。仿真枪是为了满足一些枪支爱好者的个人喜好而生产的一种模型,但国家对这种模型也是有着自己的严格要求的。 首先,仿真枪的大小不能和真枪一致,也就是说仿真枪是不能按照一比一的比例生产的,必须比真枪要小20%以上。 其次,仿真枪不能有任何使用功能,也就是说,仿真枪是不能有发射弹丸的功能的,包括是BB弹和水弹。 如果有仿真枪和真枪是一比一比例的大小,或者可以发射弹丸的,就会被依法没收,情节严重的会被罚款甚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刘大蔚购买的24支仿真枪中,就有20把能够使用并具有杀伤力,所以检查机构对其的判定便不再是“仿真枪”了,而是“枪支”。 如此,刘大蔚所犯的就已经不再是购买违禁物品罪了,而是走私枪支罪,并且走私的数量还很大(法律规定超过10支便视为数额巨大),所以,刘大蔚便被判无期徒刑。 但话又说回来,刘大蔚本身并不是想购买枪支,他只是想买仿真枪用来收藏,主观上并没有走私枪支的意图,所以虽然他的行为的确是走私枪支了,但直接被判无期是否又处罚过重? 各位鸽友们觉得法院对刘大蔚的审判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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