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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从7 月1 日起试运行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 月起正式启动。根据《办法》,我市97000 余名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跟企业职工一样,个人需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如何领取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退休三个条件的次月,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缴费比例单位工资总额20%+本人缴费工资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如何计发
根据《办法》,以2014 年10 月1 日为界限,在此时间段前后进入工作岗位或退休的分四种不同的计发方法。
壹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贰
2014 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叁
2014 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肆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咋个缴
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办法》规定,单位应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同样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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