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获悉,我市正式出台脱贫攻坚考核问责办法,对脱贫攻坚考核问责实行问事与问人、追究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责处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扶贫成效考核指标,除了脱贫攻坚年度目标、贫困群众收入等脱贫“硬指标”外,也包括一些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的“软指标”。这意味着:
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也将拥有“发言权”,将有效避免“数字脱贫”、“被脱贫”现象。
对脱贫攻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履职划分为四类:
●“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不完全履行”指工作任务未全面完成,工作要求未全面落实;
●“不及时履行”指工作谋划部署滞后,工作进度滞后,工作目标滞后;
●“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依法行政,不按照现行政策及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项指标完成差市级部门(单位)要被问责
考核不仅“严”,而且“准”。在办法中,对市级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问责主要有五项指标:
脱贫攻坚年度目标完成差:
脱贫任务完成差指脱贫攻坚年度目标完成比低于90%的。
专项方案不落实:
15个扶贫开发专项方案,牵头单位及涉及单位项目对接不落实,项目实施不到位的。
“五个一批”不落实:
按职能分工,对“五个一批”脱贫计划指导不力,项目安排和资金保障不到位。
“挂包驻帮”不到位:
近年来,我市创新“挂包驻帮”工作,“五个一”+“一”帮扶模式。《办法》对虽已组建工作队,但与单位工作不脱钩、不能保证驻村时间,未及时召回不适合驻村的“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脱贫规划与帮扶措施不落实,没有达到帮扶成效的;“挂包驻帮”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情形实行考核问责。
资金整合和监管不到位:
按照职能分工,行业资金未按要求整合投入扶贫开发,行业项目未按扶贫规划实施;不认真履行对县(区)业务指导和项目资金监管职责,扶贫项目没有达到预计效果,造成资源资金浪费等情况应当问责。
出现“被脱贫”、“假脱贫”等20种情形县(区)政府要被问责
动真格就不能怕问题。此次印发的考核办法明确列出考核中对县(区)党委政府、巴中经开区问责的主要情形,直指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行”等行为。
此次将脱贫成效不精准、扶贫对象不精准、措施到户不精准、因村派人不精准等列入考核问责。
《办法》对“第一书记”没有脱产驻村的,部门(单位)未及时召回不适合驻村的“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等情形要追责。恩阳区玉山镇青龙村“第一书记”成诚说,考核是压力,更是动力,考核问责就像冲锋号,吹响了干部到脱贫攻坚战场上大显身手的号角。
“脱贫成效不精准”问责情形:
脱贫攻坚年度目标完成低于当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90%;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在全省位列倒数三位;农民人均纯收入位列全省分类考核倒数第一位;脱贫户未按《巴中市贫困对象退出办法》规范退出,或者出现“被脱贫”、“假脱贫”;扶贫对象脱贫后,巩固提升机制薄弱,脱贫不稳定、返贫率高。
“扶贫对象不精准”问责情形:
扶贫对象未按标准、依程序识别,存在识别不精准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建档立卡没有实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的;没有按要求纳入全市精准扶贫数字管理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的。
“措施到户不精准”问责情形:
对贫困户致贫原因分析不准确,没有按照“五个一批”因症施策制定帮扶措施,或是帮扶措施执行不力,没有达到帮扶成效同样要被问责。
“没有建立地方财政投入扶贫增长机制,新增财力投入扶贫的比例低于50%;对扶贫资金的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浪费、跑冒滴漏、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扶贫资金使用不精准情况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及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王伟介绍,项目安排不精准考核问责主要表现在连片扶贫规划未体现分批次推进,“1+6”扶贫攻坚行动未规划到位,规划村项目实施覆盖不全面;项目实施与规划差距大,规划项目实施不完整;项目建设慢、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等方面。
“口头重视、实际靠边”的扶贫工作状况成为“过去时”。王伟说,根据考核办法,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实施细则。他坦言:“对各级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来说,没完成可能就要丢‘帽子’,就要受处罚,必须把脱贫攻坚当做一场硬仗来打,一件一件抓好落实。”(巴中日报)
原标题:以考核为指挥棒给部门念“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