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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国土局土地中心原主任马朝彪受贿210万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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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担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10万元。1月3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朝彪受贿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马朝彪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马朝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10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4月,检察机关对马朝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马朝彪在立案调查期间退账款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马朝彪,男,生于1969年2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02150013,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大学文化,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原主任,住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绿源枫景”10楼2号。因涉嫌受贿,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4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5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朝彪2000年3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总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先后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主任;2009年3月至案发前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同时担任平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土地拍卖师。被告人马朝彪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李康林人民币18万元
2002年年底的一天,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总公司长浩河砂石场工程和平昌县镇龙镇街面硬化工程的承包人李康林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李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马朝彪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1月,被告人马朝彪和何罡(时任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以借为名,由李康林出据6万元人民币工程款领条一张,何罡将款从土地开发总公司领出后,李康林为了感谢其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将6万元送与马朝彪、何罡每人3万元。马朝彪收受后,及时签字拨付了部分工程款。

(二)非法收受张正义人民币1万元
2007年2月,张正义以个人名义竞拍到了平昌县PC-0635号宗地,并于2007年9月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的一天,张正义为了将该宗地使用权变更到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为了在过户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张在平昌县招待所附近一洗脚房雅间内,送给马朝彪1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三)非法收受戚湧(另案处理)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2月,戚湧以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江口镇三房湾土地整理项目工程。2008年5月的一天,戚湧为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戚在平昌县“小角楼”茶楼,送给马朝彪人民币20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2008年9月底的一天,戚湧为了感谢马朝彪以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名义给其担保借款350万元,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0万元。
(四)非法收受孟超人民币2万元
2007年11月,孟超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2008年8月左右的一天,孟超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成都市西门附近一餐厅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2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五)非法收受陈仕广人民币5万元
2008年10月,陈仕广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四标段工程。2008年11月的一天,陈仕广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刘伯坚纪念馆”露天茶楼附近自己车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5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六)非法收受冯太平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5月,冯太平分别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项目A、D标段工程。2009年1月的一天,冯太平为感谢被告人马朝彪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楼下冯太平车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15万元。
(七)非法收受石中祥人民币1万元
2008年10月,石中祥以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三标段工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石中祥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其人民币1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八)非法收受周瑜人民币7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周瑜为了其二哥徐华平尽早竞买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土地(PC-2010B008)一事,在平昌县国土资源局楼下,送给被告人马朝彪人民币5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2011年3月,徐华平以四川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顺利竞得该宗地。2011年4月的一天,周瑜为感谢马朝彪在该宗地储备、拍卖中对徐华平的关照,在平昌县新华市场门口周瑜的车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2万元。
(九)非法收受汪世斌人民币3万元
2009年12月,汪世斌以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得PC-09B006宗地。2010年3月的一天,汪世斌为了感谢马朝彪在对其竞买该宗地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金穗宾馆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万元。
(十)非法收受张异德人民币2万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川北民居风貌工程的张异德为了感谢在土地开发中马朝彪对其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荣华酒店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2万元。
(十一)非法收受谢兵人民币57万元
2010年11月的一天,谢兵为了竞拍平昌县老蚕桑局片区土地(宗地号PC2011B-007),请求时任平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平昌县森林公园地段“欧洲花园”茶楼外,送给马朝彪人民币5万元。2011年国庆前的一天,谢兵为了在竞拍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2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2011年12月的一天,在该宗地拍卖前,马朝彪向谢兵透露了该宗地的拍卖底价,后谢兵以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顺利竞得该宗地,谢兵为了感谢马朝彪在拍卖该宗地时对其的关照,在平昌县汉王庙桥头送给马朝彪人民币50万元。
(十二)非法收受王勇人民币1万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王勇为了竞拍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宗地号PC-2011B003)一事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1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2011年12月,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竞得该宗地。
(十三)非法收受向光明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向光明为尽早竞买平昌县博雅中学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11B004)一事,请求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信义大道绿源枫景小区门口向光明的车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5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2011年10月18日,向光明以四川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顺利竞得该宗地。
(十四)非法收受杨先浩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杨先浩为了早日竞买平昌县“鸿泰花园”宗地(宗地号PC-2011B005),请求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10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
(十五)非法收受杨浩人民币3万元。
2011年10月的一天,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浩为了在竞买平昌县变电站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09B003)的过程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关照。该宗地在拍卖前,马朝彪向杨浩透露了该宗地其他竞买公司及相关信息。2011年10月18日,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竞得该宗地。
(十六)非法收受彭中位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彭中位为了在购买平昌县“金宝大桥”两端土地过程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并希望以后在土地开发中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约其在成都市“新良宾馆”二楼咖啡厅卡座内见面。彭中位将其想购买金宝大桥两端土地的想法告诉了马朝彪,马朝彪向其提出了建议,彭中位又要求其在今后的土地事务上给予关照,并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0万元,马朝彪收下后答应尽量关照。
被告人马朝彪收受他人贿赂后,以何罡之妻张瞿秋名义在新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入股153.75万元,以其兄马向东名义在冯太平的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38.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朝彪向纪委上缴违纪款150万元,向检察机关退赃款50万元。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康林、张正义、戚湧、孟超、张异德等人的证言以及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相关帐务依据等书证。认为,被告人马朝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戚湧50万元不属实,其指控证据不充分;指控收受彭中位的30万元系借款而非受贿款;马朝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朝彪2000年3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总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2005年3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主任。2009年3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2011年11月担任平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期间于2007年5月取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平昌国土[2000]19号文件、平国土资[2003]44号文件、平国土资[2005]11号文件、平国土党委[2009]3号文件、平昌委办[2011]122号《关于调整平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平昌县土地开发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平机编[2003]37号《平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平昌县国有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更名的通知》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取得资格人员名单、平昌人事[2010]15号文件等:证实马朝彪的任职、取得拍卖师资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情况。
被告人马朝彪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李康林现金人民币18万元
2002年年底的一天,平昌县土地开发总公司长浩河砂石场工程和平昌县镇龙镇街面硬化工程的承包人李康林为了得到马朝彪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马朝彪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1月,被告人马朝彪和何罡(时任平昌县土地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提出向李康林借钱,李康林出据6万元工程款领条,由何罡从土地开发总公司领出现金6万元,马朝彪和何罡各借得3万元。后李康林为了得到马朝彪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将马朝彪所借3万元送与马朝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平昌县长浩河砂石场挖填方工程合同、平昌县长浩河砂石场挖填方工程结算清单、长浩河砂石场工程结算单、镇龙镇街道开发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结算单、平昌县土地开发总公司镇龙场镇开发土地石方计算成果单、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记账凭证、领款单、四川全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书证:证实2002年李康林以平昌县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平昌县长浩河砂石场工程和镇龙场镇新街街面硬化工程,以及李康林在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领取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李康林的证言,证实2002年下半年,他以平昌县发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长浩河砂石场工程和镇龙场镇新街街面硬化工程,业主单位是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公司,马朝彪任经理。在2002年底的一天,他到马朝彪的办公室,请马朝彪关照把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尽快给他结付了。马朝彪当时答应关照,他将装有15万元现金的布袋子放在马朝彪办公室沙发上然后离开; 2003年1月,他到马朝彪办公室办事,马朝彪想借点钱周转。他当时没有现钱,就提出以他的名义打张工程款领条在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领钱,马朝彪同意。与马朝彪同一间办公室的何罡当时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他在马朝彪办公室以领工程款的名义写了一张金额6万元的领条,并说“这6万元你们两个领了先拿去周转。”在决算时,他写的6万元的领条抵减了工程款。2004年通过决算,土地开发公司欠他200多万元的工程款。他分别给马朝彪、何罡都说过,让他们想办法把他的工程款拨了,借他的6万元就不用还了送给他们,他们表示同意。
3、证人何罡的证言,证实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康林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马朝彪向李康林提出借点钱用,他当时也表示了这个想法。李康林说他没有现钱,出一张工程款的领条让他们二人去土地开发公司把钱领出来。后李康林写了一张6万元的镇龙街道硬化土石方工程款的领条交给他,他在出纳李婕那里将钱领出来,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马朝彪,下余的3万元留给他自己。2004年李康林在长浩河砂石场、镇龙街道硬化两项工程决算结束后,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李康林给他和马朝彪都说那6万元钱不要了,就送给二人了。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2年底的一天,承建平昌县国土局土地开发总公司的长浩河砂石场工程、镇龙镇街面硬化工程负责人李康林到他办公室,要求他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多关照一下,及时拨付工程款。他答应尽量帮忙,李康林将一个布袋子放在他办公室沙发上然后离开。他打开布口袋,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来他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李康林给予了关照,及时拨付了工程款。2003年1月的一天,李康林到他办公室办事,他对李康林讲“手头有点紧,借点钱周转一下”,当时何罡也在办公室,也向李康林提出了同样的要求。李康林说没有现钱,就以其名义打了一张领工程款6万元的领款单交给他,让他以后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关照一下,他和何罡答应关照。后来何罡在账务上将这6万元领了出来,在他办公室给了他3万元,何罡3万元。2004年初的一天(当时他已调离土地开发公司),李康林分别对他和何罡讲,叫他和何罡尽快将余下的工程款拨付了,那6万元不还了送给他和何罡,他和何罡表示同意。后来他叫何罡给李康林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收受张正义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2月,张正义以个人名义竞拍到平昌县PC-0635号宗地,同年9月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9年3月的一天,张正义为了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从事开发,请求马朝彪关照,在平昌县招待所附近一洗脚房雅间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证合同、成交确认书、拍卖纪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完税证、土地权属转移通知书、平国用(2007)第315号土地使用权证等书证:证实张正义在2007年9月以520万元的价格竞买到西城新区信义大道(编号为PC—0635地块)102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地的权属转移给张正义,并给张正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联合购买协议、土地交易费票据、平国用(2009)第49号土地证,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书证:证明2009年4月16日张正义和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合购买的名义申请对平昌县江口镇西城新区信义大道的10270平方米土地进行登记,2009年4月23日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证人张正义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他以个人名义竞拍到平昌县PC-0635号宗地,以520万元的总价格成交,于2007年9月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并以他个人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因个人名义不能从事开发,他就挂靠平昌县华阳开发有限公司,想通过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将该宗地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平昌县华阳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的一天下午,他电话约马朝彪到平昌县招待所附近一洗脚房雅间洗脚。他给马朝彪讲,他在平昌县国税局对面信义市场处有宗土地要变更国土使用手续,请马朝彪帮忙关照一下,尽快办理变更手续。马朝彪表示同意关照,尽快办理。他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塞到马朝彪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事后经马朝彪的关照,他办理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3月左右的一天,张正义约他在平昌县招待所附近一洗脚房洗脚,张正义对他讲其在平昌县国税局对面信义市场处有宗土地要变更国土使用手续,请他帮忙关照一下,尽快办理变更手续。张正义边说边将1万元钱塞到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他表示同意关照,就将钱收下了。后在他的关照下,张正义顺利地将该宗地变更为平昌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收受戚湧(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2月,戚湧以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江口镇三房湾土地整理项目工程。2008年5月10日,戚湧为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小角楼茶楼,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08年9月底的一天,戚湧为了感谢马朝彪以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名义给其担保借款350万元,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负责人委任书、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审计报告等书证:证实戚湧以巴中市涌利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资平昌县江口镇等(两)个镇土地整理项目,并以四川广安华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具体承建该项目工程。
2、提取笔录、借条:证实2008年6月23日、2008年9月11日戚湧在李正芬处分别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和50万元,并加盖了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印章担保。
3、委托书、资金支付通知书、还款收据等书证:证实平昌县国土局受巴中市涌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给李正芬转款的情况。
4、证人戚湧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0日中午,他打电话约马朝彪在江口镇小角楼休闲中心的茶楼见面,他们就三房湾土地整理的事聊了一会儿,他对马朝彪说“马哥,我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还需要你多关照,在工程的质量上放宽松点,在与当地老百姓之间的关系问题和当地村社方面还靠你出面帮我协调。”马朝彪答应说“没得问题,请你放心”。他随即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包交给了马朝彪,并说“今后工程上的事,麻烦你多关照,这里面是20万钱,你拿去用”。马朝彪答应关照,收下了他送的20万元钱;2008年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他的资金出现缺口,他找到李正芬和吕珍明向她们提出借款,李正芬和吕珍明都同意,但她们要求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有人担保才肯借款,于是他就想马朝彪作担保。他找到马朝彪商量此事,马朝彪同意担保借款,在他的借款依据上签署了“负责在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款代为扣回”字样,并加盖了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的公章,然后他在李正芬处借到现金250万元,在吕珍明处借到现金100万元。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他到马朝彪的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人民币30万元的一个棕色提包放在马朝彪办公桌的旁边,对马朝彪说 “感谢你上次担保借款,这是给你买的礼品,请你收下”。马朝彪说“谢谢了”,然后他就走了。他因做工程资金紧张,在马朝彪处借过款,并且两次与马朝彪合伙做工程。送给马朝彪的50万元钱与他和马朝彪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合伙投资做工程没有任何联系。
5、证人邱成相、苏玲的证言,证实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的关系、土地整理项目拨款程序及马朝彪个人同意用平昌县土地整理中心名义为戚湧担保借款的情况。
6、证人杨红霞的证言,证实2008年她任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报账员,公章一直都是她在保管,戚湧借据上面的公章是马朝彪叫她盖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7、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底国土局开始准备实施平昌县江口镇三房湾的土地整理自投项目,在此期间他通过局里耕保股的康斌介绍认识戚湧。过了几天,戚湧到局里找他,说要签订正式合同。经平昌县国土局局长谭博荣的安排,让他以戚湧原来与国土局副局长田永莲签订的草签协议为基础,起草一份正式的投资协议。后来经过招投标的程序,戚湧以广安华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总投资额大约1500万元。在该工程实施中,2008年“5.12”大地震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戚湧约他在平昌县小角楼休闲中心的茶楼喝茶,他们就工程上的事闲聊,在他要走的时候,戚湧将一个黑色的手提包送给他,并说“马哥,今后在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还需要你多关照,在质量上放宽松点,老百姓之间的关系问题和当地村社方面还要你多出面帮我协调下”。他说“你放心,我会关照的。”当时他明白提包里装的是钱,就收下了。后来清点,戚湧送的提包里装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8年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戚湧所做工程资金出现缺口,就来找他,说在外面联系了两个同意借钱的人,但需要担保,戚湧要求他以土地整理交易中心的名义给其做担保人。他当时想这也是为了工程上的事就同意了。之后有一天戚湧带了两个女的到他办公室,她们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有人担保才肯借款给戚湧,于是他就在戚湧书写的借款依据上签了“负责在耕地指标款代为扣回”字样,并加盖了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的公章。戚湧共计在这两个人处借了350万元。在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戚湧来他办公室说“马哥,上次借钱的事多亏你帮忙才把钱借到手”,同时将一个棕色提包放在他办公桌的旁边,并说“感谢你上次担保借款,这是我给你买的礼品,请你收下”,戚湧将提包放下后就走了。他事后清点,提包里装有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他与戚湧之间的经济借贷关系以及投资做生意与戚湧送他的50万元是两回事,没有任何联系。
(四)收受孟超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11月,孟超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2008年8月左右的一天,孟超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成都市西门附近一餐厅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命函、验收意见、审计报告、拨款依据等书证:证实2007年11月5日平昌县国土局与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土地整理项目合同,该公司任命孟超为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土地整理A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经马朝彪签字后,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交易中心对该项目拨款的情况。
2、证人孟超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2008 年8月的一天,他当时在成都,因为工程上的事与马朝彪联系后得知马朝彪与谭博荣在成都出差,就约他们一起吃饭。在成都市西门的一个餐馆内,马朝彪先去,他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马朝彪,感谢马朝彪在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并请马朝彪能及时将余下的工程款拨完。
3、被告人马朝彪供述,证实2007年经平昌县国土局局长谭博荣介绍认识了孟超,让他多关照。后孟超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平昌县笔山镇八庙坪村土地整理项目1标段(A标段),中标价380万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大约在2008年8月左右的一天,他和谭博荣等人在成都出差,孟超当时也在成都,通过电话联系约二人吃饭。在成都市西门的一个餐厅,孟超送给他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目的是要他以后及时在拨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后来在工程拨款中,他及时地提出了工程款拨付审批意见,陆续将孟超的工程款全部拨付完。
(五)收受陈仕广(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08年10月,陈仕广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四标段工程。2008年11月的一天,陈仕广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刘伯坚纪念馆露天茶楼附近其车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目标责任书、审计报告、拨工程款审批表、支付证书及财务依据等书证:证实陈仕广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四标段协议,以及该项目验收及拨付工程款的情况。
2、证人陈仕广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通过公开招投标,他以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380多万元的价格中得平昌县得胜镇五木乡千丘村四标段的土地整理项目。当时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平昌县国土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这个项目的是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的主任马朝彪。为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得到马朝彪在拨付工程资金、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方面的关照,2008年11月份左右,在他中标施工后不久的一天,他拿了5万元现金,在刘伯坚纪念馆附近他开的车上送给马朝彪。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夏天的一天,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四标段项目经理陈仕广给他打电话说有事找他,在刘伯坚纪念馆附近茶楼的公路边陈仕广开的车上,陈仕广送给他现金5万元,拜托他关照其实施的平昌县得胜镇五木乡千丘村四标段的土地整理项目,在工程款拨付上尽量快点,同时帮助其协调村、社周边关系,他答应关照。
(六)收受冯太平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5月,冯太平分别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项目A、D标段工程。2009年1月的一天,冯太平为感谢马朝彪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原国土局家属院楼下冯太平的车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冯太平于2009年1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取款50万元的事实。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函等书证:证实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项目A段,并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整理项目协议,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杨康明为项目经理;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项目D段,并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整理项目协议,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冯太平为项目经理。
3、拨付工程款审批表、支付通知书及账务等书证:证实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A标段和D标段工程款拨付情况。
4、证人冯太平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通过朋友孟超的运作,分别以四川华远建筑公司和四川恒沣建筑公司的名义中标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A标段和D标段项目。中标后,孟超提出不参与项目的实施,由他支付项目转让费180万元,杨康明系他同学,也没有参与该项目工程的实施和投资,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A标段和D标段项目实际上由他出资并具体负责施工。在2008年底,他在做该项目过程中,为感谢时任平昌县国土局局长谭博荣及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马朝彪对他实施的项目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分别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托马朝彪送给谭博荣现金人民币35万元。
5、证人孟超的证言,证实2008年他与冯太平合伙做平昌县元山镇关路村土地整理A标段和D标段项目。前期是他在投标运作,中标后他以180万元转让给冯太平,关路村土地整理A标段和D标段项目后来实际上是冯太平一人在做。
6、被告人马朝彪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元山镇关路坪土地整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冯太平约他在平昌县小角楼茶楼喝茶,冯太平向他提出准备拿工程利润的10%来感谢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人员,他当时说可以。后来在2008年年底的一天,冯太平约他在小角楼茶楼喝茶,冯太平说他与国土局的局长谭博荣不太熟,想让他帮忙把35万元钱送给谭博荣,他当时答应了,并将钱送到谭博荣家中。后冯太平开车送他回家,快下车的时候,冯太平在车上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5万元,感谢他在元山镇关路坪土地整理A、D标段项目中对其给予的关照。他收钱后为冯太平的工程协调过乡、村老百姓的关系,解决了赔偿问题;在工程款拨付上及时签字报局里审批,以便冯太平及时领到工程款。
(七)收受石中祥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8年10月,石中祥以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三标段工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石中祥为了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款的账务依据、申请书、审批单等书证:证实石中祥在2008年10月28日以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平昌县得胜镇土地整理项目协议以及该项目的拨款情况。
2、证人石中祥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平昌县五木乡长石村土地整理项目合同,公司委托他为项目负责人,实际上是他全权负责。在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平昌县国土局马朝彪的办公室,请马朝彪对他正在实施的五木乡长石村工程拨款方面给予关照,并将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牛皮纸信封交给了马朝彪。事后马朝彪对他给予了关照,在工程资金拨付方面很及时,没有拖延。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下半年,石中祥以四川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平昌县得胜镇五木乡长石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造价360余万元。2008年底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石中祥到他办公室对他讲,五木乡长石村土地整理工程正在施工,请他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并送给他一个信封。他当时明白信封里装的是钱,就收下了,并答应关照。事后经清点,信封里装的是现金人民币1万元。           
(八)收受徐华平现金人民币7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华平为了尽早竞买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10B008),委托其弟周瑜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5万元,请求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
2011年3月,徐华平所在的四川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PC-2010B008宗地。2011年4月的一天,徐华平为了感谢马朝彪在该宗地储备、拍卖中对其关照,委托周瑜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纪录、成交确认书等书证:证实四川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买取得PC-2010B008宗地,并与平昌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证人徐华平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他公司想购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的土地。为了得到马朝彪的关照,他多次找与马朝彪关系较好的其弟周瑜,叫周瑜去找一下马朝彪。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将准备好的现金5万元和一壶散白酒装在一个布口袋里交给周瑜,叫他转送给马朝彪,请马朝彪尽快将二水厂那块地纳入储备,进入拍卖程序。后周瑜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将钱送给了马朝彪,马朝彪答应关照。2011年3月15日,他公司以1970万元竞得PC-2010B008宗地,并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2011年3月底的一天,他给周瑜拿了2万元钱,叫周瑜送给马朝彪,感谢马朝彪尽快储备土地,启动了拍卖程序。周瑜当天将钱送给了马朝彪,并将送钱的事告诉了他。                                
3、证人周瑜的证言,证实他与马朝彪关系较好。2010年11月份左右,他二哥徐华平多次找他,说想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的土地,他在电话里给马朝彪说了此事。2011年年前的一天,为了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徐华平托他给马朝彪送了一壶散白酒和5万元钱。他约马朝彪在平昌县国土局楼下门口见面,将装有酒和钱的口袋放进马朝彪开的越野车后备箱里,马朝彪答应关照。2011年4月份,徐华平竞拍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的那块土地,在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徐华平给他拿了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2万元钱,托他送给马朝彪。他在平昌县新华市场门口他开的越野车上送给马朝彪,感谢对他二哥徐华平的关照。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春节之前的一天,平昌县政协周瑜给他打电话,说有事找他,后二人在平昌县原国土局楼下见面,周瑜对他讲“我二哥徐华平想竞买平昌县二水厂斜对面的土地,请你关照一下,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并将一个装有东西的布口袋放在他开的车后备箱里。后来打开看,里面装了一壶散白酒,还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周瑜打电话找他,在新华市场门口,他上了周瑜的车。周瑜对他讲“我二哥已经竞拍到了那块土地,他给你送了2万元钱,感谢你对他的关照”。随即将一个信封送给了他。后来经清点,信封里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
(九)收受汪世斌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12月,汪世斌以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得PC-09B006宗地。2010年3月的一天,汪世斌为了感谢马朝彪在对其竞买该宗地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金穗宾馆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拍卖纪录等书证:证实2009年12月23日汪世斌所在的四川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底价3200万元竞得PC-09B006宗地,并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证人汪世斌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他以3200万元竞买到平昌县酒乡宾馆旁PC-09B006号宗地。在竞得该宗地后,为了感谢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马朝彪在竞买土地过程中的帮助,大约在2010年3月份的一天,在平昌县金穗宾馆他住的房间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3万元。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9年11月份,汪世斌到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找他了解平昌县酒乡宾馆旁PC-09B006号宗地竞买相关情况,并要求他关照。后汪世斌以四川省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报名竞买PC-09B006号宗地,以320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2010年3月的一天,汪世斌为感谢他在该宗地竞买过程中对其关照,在平昌县金穗宾馆汪世斌住的房间里,送给他现金人民币3万元。
(十)收受张异德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承建平昌县得胜镇川北民居风貌工程的张异德为了感谢在土地开发中马朝彪对其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平昌县荣华酒店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征用土地协议,证实2010年9月14日张异德与得胜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修建川北民居风貌新街。

2、证人张异德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他与平昌县得胜镇居委会签订协议,投资场镇开发,修建川北民居,同年9月进场施工。过了一段时间,他到平昌县城办事,约马朝彪到平昌县荣华酒店吃饭,饭后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万元钱的一个大信封塞到马朝彪随身携带的公文挎包内,感谢马朝彪在他开发的这个项目拆迁和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平昌得胜镇从事川北民居风貌工程开发的张异德约他在平昌县城荣华酒店吃饭。饭后张异德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大信封装到他的公文挎包内,感谢他在土地开发中对其的关照,希望以后继续关照。他收后答应关照。在施工过程中他及时督促工程,为张异德协调解决土地周边关系及青苗赔偿等问题。
(十一)收受谢兵现金人民币57万元
2010年11月的一天,谢兵为了竞拍平昌县老蚕桑局片区土地(宗地号PC-2011B007),请求平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平昌县森林公园地段欧洲花园茶楼外,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国庆前的一天,谢兵为了在竞拍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12月15日,在PC-2011B007宗地拍卖前,马朝彪向谢兵透露了该宗地的拍卖底价,谢兵以达州市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竞得该宗地。后谢兵为了感谢马朝彪在拍卖该宗地过程中对其的关照,在平昌县汉王庙桥头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丝路花雨项目部概况、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关于平昌县茧丝绸公司破产还债清算小组处置土地使用权情况说明的函、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纪录等书证:证实2007年7月23日谢兵与平昌县金凤茧丝绸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4月23日谢兵竞得平昌县江口镇华严路原茧丝绸公司办公楼、催青室房产、地产。2011年12月8日谢兵与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2011年12月15日谢兵以840万元竞得编号为PC-2011B007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2、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2012年1月9日马朝彪的农业银行卡6228463850011140018存入50万元。
3、证人谢兵的证言,证实他在 2007年4月23日竞拍到平昌县老蚕桑局片区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出让性工业用地40年的使用权,2011年初拆迁完毕。因该片区土地性质原属出让性的工业用地,他要进行商业开发,就要将原出让性的工业用地变为出让性的商业用地,必须经平昌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储备并挂牌公开拍卖。后平昌县政府同意将该片土地进行储备并挂牌出售。在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平昌县森林公园的欧洲花园茶楼与马朝彪喝茶,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送给马朝彪,拜托他尽快把土地进行储备后拿出来拍卖,马朝彪当时答应尽快落实。送钱后,已快满一年了,他想竞拍的那块土地还是没有挂牌,于是在2011年国庆前的一天,他又拿了2万元现金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请马朝彪帮忙将蚕桑局的土地尽快拿出来拍卖,马朝彪答应下个月一定挂出来。后马朝彪对他说“有点事情需要借点钱,要1000万元,下个月要,如果没有准备好的话,至少准备200万元”,他就说“干脆等我想竞拍的土地到手后,再给你送5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当天拍卖三宗地,他想竞拍的那宗地是PC-2011B007。在拍卖过程中,他收到马朝彪发来的该宗地拍卖底价的短信,最后他以达县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竞拍到了PC-2011B007宗地,以840万元成交。在竞拍成功并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后,他从在平昌县委对面的工商银行取了八到九百万元现金,他从中拿出50万元用两个大红色塑料袋包好,放在他车后备箱内。在2012年元旦放假前一天的中午,他给马朝彪打电话,并约定各自开车在汉王庙桥头见面。到了汉王庙桥头红绿灯口,他将车同向并排挨近马朝彪的车停好后,他从副驾驶车窗口把用红色塑料袋装好的50万元钱扔到马朝彪的车驾驶室里,就各自开车走了。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4月,谢兵从巴中金涛拍卖公司竞拍到平昌县老蚕桑局片区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出让性工业用地使用权,该土地宗号为PC-2011B007,之后谢兵就开始与该片区的住户和单位谈拆迁。拆迁完毕后,在土地储备过程中,2010年11月的一天,谢兵给他打电话,约好在欧洲花园茶楼见面,谢兵送给他现金人民币5万元,请他帮忙尽快把土地进行储备后拿出来拍卖。他当时答应帮忙;2011年国庆前的一天,谢兵又到办公室找他,再次叫他尽快把蚕桑局片区土地拿出来拍卖,争取下个月就能拿出来拍卖,并送给他现金2万元,他收下后,答应将该宗地下个月拿出来拍卖。他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当时向谢兵提出借款1000万元,并说下月就要,谢兵没表态,他又说,如果没钱,借200万元也可以。后谢兵说“等我把该宗土地如愿竞拍到手后,我给你送50万元”,他就没提借款了。2011年12月,该宗地进行公开拍卖,当天拍卖会议是他在主持,拍卖会开始前,他给谢兵透露了该宗地拍卖底价是820万元,后谢兵以840万元竞拍成功。在2012年元旦前的一天中午,谢兵给他打电话,叫他在汉王庙桥头等他,他将车靠右停在桥头旁边的路口,坐在车里等谢兵。后谢兵开车到了汉王庙桥头,与他的车同向并排挨近停下。当时二人都没有下车,谢兵就从车副驾驶窗口扔了一包东西到他的车驾驶室,就开车走了。他看了一下,是用红色塑料口袋装的钱,共计50万元。他明白这是上次叫他尽快拍卖土地并许诺给他送的50万元好处费。
(十二)收受王勇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年底的一天,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勇为了在竞拍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宗地号PC-2011B003 )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纪录、成交确认书等书证:证实2011年12月15日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PC-2011B003宗地,成交价3600万元。王勇代表四川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该公司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务依据:证实王勇给马朝彪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账的情况。
3、证人王勇的证言,证实他任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2010年底或2011年初,他得知平昌县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要公开拍卖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公司决定要参与竞拍。为了协调关系,他在公司财务处领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到平昌县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的办公室,向马朝彪咨询了上述宗地的拍卖情况及相关信息后,说“我们公司准备参与竞拍该宗地,请今后随时给我们提供一下相关信息,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送给马朝彪。在拍卖前,马朝彪给他提供了拍卖师是何罡的信息,后其公司成功竞得PC-2011B003宗地。
4、证人孙懋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他公司开会研究准备竞拍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的事宜,公司安排行政部主任王勇负责办理。王勇建议公司拿出1万元钱给马朝彪拜年,希望以后在竞拍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和搞开发的时候马朝彪给点方便。他当时同意了王勇的建议,并叫王勇到公司财务借1万元钱。事后王勇给他汇报过,说已经将1万元钱送给了马朝彪。王勇拿票据将这1万元钱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冲减了。            

5、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底,平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公开拍卖平昌县原炸药厂片区宗地。年底的一天,四川新南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勇到他办公室,向他咨询了解该宗地的拍卖情况及相关信息,并说:“我们公司准备参与竞拍该宗地,希望你随时给我们提供相关信息,关照一下”,后王勇送给他现金1万元。他收下钱并答应关照。在该宗地拍卖前,他打电话给王勇透露,该宗地的拍卖主持人是何罡。
(十三)收受向光明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向光明为了尽早竞买平昌县博雅中学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11B004),请求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信义大道绿源枫景小区门口向光明车内,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证实向光明所在的四川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以6100万元的价格竞得PC-2011B004号宗地,并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证人向光明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注册成立四川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份左右,他得知平昌县国土局要拍卖平昌县华严片区PC-2011B004号宗地(博雅中学对面),他想竞买该宗地。在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他打电话与马朝彪约在绿源枫景门口见面。在他的车上,他对马朝彪讲,想竞买博雅中学对面那块地,请马朝彪尽快完善储备工作,启动拍卖程序,并关照他,他将装有两条烟和5万元钱的纸袋交给马朝彪。事后不久,该宗地进入拍卖程序,他顺利竞得了该宗地。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平昌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向光明打电话,约他在绿源枫景门口见面。后他上了向光明的车,向光明说他要参与竞买平昌县博雅中学对面的土地,希望他尽快把储备工作完成,启动拍卖程序,并多关照。当时他表示同意。向光明拿出一个大纸袋送给他,回家后他打开纸袋,里面除有两条烟外,还有现金人民币 5万元。后他尽快启动了该宗地的拍卖程序,以便向光明尽快购得该宗地。
(十四)收受杨先浩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杨先浩为了早日竞买华严片区“东城鸿泰花园”宗地(宗地号PC-2011B005),请求马朝彪尽快将该宗地纳入土地储备,挂牌拍卖,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华严片区“东城鸿泰花园”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华严片区“东城鸿泰花园”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审核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等书证:证实2011年12月8日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与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先浩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将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先浩前期开发整理的华严片区“东城鸿泰花园”宗地纳入土地储备。
2、证人杨先浩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他挂靠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东城鸿泰花园”宗地整理,后他多次到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找马朝彪,将该宗地储备计划上报平昌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他想通过竞拍的方式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他到马朝彪的办公室,请马朝彪帮忙尽快把“东城鸿泰花园”的土地上报政府纳入储备,并送给马朝彪现金人民币10万元,马朝彪答应会抓紧办理。后来在2011年12月份左右,“东城鸿泰花园”宗地就通过政府审批纳入储备。
3、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杨先浩到他办公室,请他帮忙把“东城鸿泰花园”宗地(宗地号PC-2011B005)尽快上报政府纳入储备,他说会尽快办理。杨先浩将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文件袋放在他的书柜里,并对他说“请尽快储备,以后在评估时不要把价格估高了,我想竞买这宗地”。他答应会关照。杨先浩走后,他打开文件袋,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来在2011年12月份,“东城鸿泰花园”宗地就通过政府审批纳入储备,杨先浩以平昌县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平昌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协议。
(十五)收受杨浩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10月的一天,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浩为了在竞买平昌县变电站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09B003)过程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马朝彪的办公室,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证实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60万元的价格竞得PC-2009B003号宗地,并与平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合同。
2、证人杨浩的证言,证实 2011年10月左右的一天,公司得知平昌县国土局要拍卖平昌县变电站对面PC-2009B003号宗地的消息,肖显明和他就请平昌县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吴欣云和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吃饭,在吃饭期间他给马朝彪说了其公司想购买的意思,并请马朝彪关照。马朝彪当时答应帮忙。过了几天,肖显明、孟坤贤和他商议决定由三人各出1万元,由他经手送给马朝彪,好进一步了解该宗地参与竞拍报名的相关信息,并请求马朝彪对公司关照。后他到了马朝彪的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钱放在马朝彪办公桌的抽屉里,并说“你把参与报名竞买该宗地的公司和个人信息给我们提供一下,我们好去做工作”,马朝彪表示同意。后马朝彪给公司提供了参与竞买该宗地的相关信息。
3、证人肖显明的证言,证实 2011年10月,他与杨浩、孟坤贤为了顺利拍买到位于平昌西城新区信义大道变电站对面PC-2009B003号宗地,在该宗地发布拍卖公告之前,他请平昌县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吴兴云及马朝彪一起吃饭,想从马朝彪处得知该宗地拍卖的详细情况。在吃饭期间,他就该宗土地的一些情况向马朝彪作了些了解,并提出要马朝彪从中关照,马朝彪当时答应尽量帮忙。公告发布后,在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和杨浩、孟坤贤一起商量,决定三人每人出1万元钱交给杨浩,由杨浩出面去找马朝彪帮忙,使三人能顺利竞拍到上述宗地。后他与孟坤贤各拿1万元钱交给杨浩。在拍卖前一两天,杨浩给他打电话说马朝彪收下了送的3万元钱。后马朝彪告诉了杨浩有多少家报名参与拍卖,以及通过资格审查后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信息。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吴欣云喊他一起去吃饭,去后还有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显明、项目经理杨浩。吃饭期间吴欣荣说肖显明公司想参与平昌县变电站对面土地(宗地号PC-2009B003)竞买,要他从中关照下。肖显明就该宗土地的情况向他作了些了解,并让他关照其公司,他当时答应关照。过了几天,杨浩到他办公室找他,在办公室里给他送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叫他在该宗地拍卖前给其透露下其他报名公司等信息。在该宗地拍卖前,他给杨浩透露了该宗地报名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后合格的公司和个人信息。后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顺利竞拍成功。
(十六)收受彭中位人民币现金30万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彭中位为了在购买平昌县“金宝大桥”两端土地过程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并希望以后在土地开发中继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在成都市新良大酒店咖啡厅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设计“金宝大桥”的函、关于金宝大桥建设的说明、四川省平昌县金宝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模式招商公告、平昌县巴河金宝大桥两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配套项目建设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东风路魔芋厂至137号段的避险搬迁及建设纳入“金佛望江名都”整体打造和安置的有关请示等书证:证实经过研究和审批,2012年1月18日平昌县建设局与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巴河金宝大桥两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配套项目建设协议。
2、四川新良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实了新良大酒店2000年9月26日开业,2楼为西餐厅。
3、证人彭中位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之前,他准备在平昌县金宝新区(原一丝厂区域)进行土地开发,当时县政府也准备在那个区域修建一座桥,他想把桥头的那块土地都买过去进行开发建设,但买地就必须经过国土局,他想找担任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帮忙。在2011年3月初的一天,他给马朝彪打电话,马朝彪说他在成都出差,他和马朝彪约在成都市新良大酒店二楼的咖啡厅见面。他想如果要购土地,今后肯定需要马朝彪帮忙,所以决定给马朝彪送30万元钱。他将备用金人民币30万元用一个大纸袋装好,又将两条烟放在上面,然后和马朝彪在新良大酒店二楼的咖啡厅见面,他把自己想购买金宝大桥桥头土地的事给马朝彪说了,并问马朝彪这样做今后在土地上有没有什么问题。马朝彪给他建议把桥和土地融合在一个宗地开发范围内,桥成了宗地开发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桥视为该宗地开发建设的必要条件,其成本就属于那宗地的取得成本,就可以通过卖地来把桥建修起。他当时说那今后土地上的事务你要多帮忙,马朝彪说今后能帮忙的就尽量帮忙。之后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0万元钱和烟的纸袋子递给马朝彪,马朝彪收下后就各自走了。当初送给马朝彪30万元钱,是想马朝彪今后在他购买金宝大桥的土地时能够从中帮忙,但后来那宗土地是与平昌县政府直接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只不过运作模式基本是按照马朝彪给他的建议。
4、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3月的一天,他在成都出差,平昌县金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彭中位给他打电话说他也在成都,并约好在成都新良大酒店的咖啡厅见面。见面后彭中位说平昌县政府要其去修平昌县金宝大桥工程,彭中位不想要政府给钱,想要平昌县政府把桥两头的土地卖给他,彭中位问这样做今后在办理土地手续上有没有问题。他当时就说那样做按政策规定不行,但如果把桥和土地融合在一个宗地范围内,桥成了宗地开发的一部分,就可以把桥和路视为该宗地开发建设的必要条件,这样就可以取得桥两头的土地。后彭中位就将其来时提的一个大纸袋子递给他说“这里有几条新牌子的烟,你拿去抽。”他就收下了。事后打纸袋子,袋子里除了上面有两条烟外,下面是现金人民币30万元。他明白是彭中位想在今后购买金宝大桥两头的土地及今后在土地开发中得到他的关照,才会给他送30万元钱。
同时查明,2012年4月16日,巴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此案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同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马朝彪在市纪委调查期间上缴违纪款150万元;在侦查期间退赃款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移送追究马朝彪刑事责任的函,证实2012年3月,巴中市纪委在立案查处原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谭博荣的违纪违法问题一案中,发现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马朝彪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立案调查,查明马朝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戚湧等人所送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于2012年4月16日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马朝彪涉嫌受贿一案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市纪委情况说明,证实马朝彪在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退赔了违纪违法所得150万元。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书,证实被告人马朝彪在侦查阶段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
关于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收受戚湧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不属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朝彪对于收受戚湧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在纪委调查期间,其亲笔书写了交代,在侦查阶段,先后三次供述一致,其供述与行贿人戚湧证实的关于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他对戚湧所做工程的关照和帮助戚湧借款担保以及对送钱的时间、具体地点、数额以及装钱所使用包装物样式、颜色等细节部分均能相互吻合,且有该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负责人委任书以及借条等书证予以印证。关于马朝彪庭审辩解其在纪委调查和侦查阶段主动交代收受戚湧人民币50万元是为了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事实上没有收取戚湧现金人民币50万元与马朝彪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不符;行贿人戚湧在马朝彪处借款属实,但被告人马朝彪的供述和证人戚湧的证言均已证实其借款与受贿事实无关,其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戚湧在马朝彪处借款的借条和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马朝彪没有收戚湧现金50万元的目的。故被告人马朝彪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提出彭中位的30万元系借款而非受贿款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彭中位的笔记本记载了“2011年3月6日马朝彪借到30万元,当时电话告知借50万元,实借30万元,在新良宾馆2楼交付(现金支付)。”从笔记本上看该段记录的时间是在2011年4月29日之后,并且是在侦查机关对证人彭中位调查后才补记的。后经侦查机关核实,证人彭中位证实系他记载错误,该款是他送给马朝彪的。同时被告人马朝彪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与证人彭中位的三次证言相互吻合,证实彭中位在成都市新良大酒店咖啡厅内送给马朝彪人民币3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在购买平昌县“金宝大桥”两端土地过程中得到马朝彪的关照。故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提出马朝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2012年3月,巴中市纪委在对谭博荣的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时,发现马朝彪的违纪违法问题,经立案调查发现马朝彪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马朝彪在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钱物等违纪违法问题。本案被告人马朝彪系市纪委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不属于主动到案,并且被告人马朝彪在庭审阶段对收受戚湧人民币50万元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故被告人马朝彪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朝彪非法收受周瑜现金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经查,该7万元系四川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华平托其弟周瑜转送给马朝彪,其请托人系徐华平,应当认定马朝彪收受徐华平现金人民币7万元,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收受周瑜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朝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朝彪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朝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马朝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10万元,上缴国库。   



     新闻来源:四川法制新闻网-四川法制新闻综合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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