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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从事以下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 (一)基于因特网(Internet)上的交易活动。 (二)其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业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开发设计、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电子支付、服务等贸易活动以及构建平台、创新模式等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在平昌县域内,在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登记并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电子商务应用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且电子商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0%以上,或网络成交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资料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年度必须守法经营,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经营行为。 第四条 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企业经济贡献扶持政策 1. 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扶持资金(不重复计奖)。 2. 传统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办公场地扶持政策 1. 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根据规模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租金由发改、经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前2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后3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兑付其上年度的租金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满3年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再享受免租优惠: (1)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线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到500万元; (2)提供数字认证、平台建设、网上支付、远程数据管理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5万元。 2. 对入驻我县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租用仓储从事电子商务配送的,经认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3. 上年度实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购办公用房的,根据自用办公用房房产证权属面积,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 4. 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途;购置的办公用房中出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1. 在我县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与基建款除外)超过50万元且正常运营产生效益的,经县政府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与基建款除外)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 对自建电子商务B2C平台或B2B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的或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20万元,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100户、400户、1000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6万元的上台阶扶持资金(不重复补助)。 3. 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年资金流量超过1亿元的,每年给予2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为三年。 4. 税收缴纳关系在县级的商贸流通企业、工业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加入本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的,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实行入网费用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加入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等)并成为其付费会员的,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实行入网费用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加入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入网费金额。 (四)电子商务园区及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扶持政策 1. 电子商务园区及电子商务集聚区在用地指标、供地程序上予以优先安排。 2. 电子商务园区或集聚区企业入驻率超过使用面积的60%,经审核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按当年已认定的最高级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 3. 支持在我县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内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对在我县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内新打造的具有单一产权、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电子商务人才队伍扶持政策 举办电子商务专题培训,以传统商贸企业、生产企业、电商企业、重点乡镇村社、大学生创业者、村官和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免费培养一批县域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县级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第五条 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主体。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程序。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向县经信(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经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对拟奖励(补贴)的企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县。若在10年内迁出我县或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及相关条件的,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且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清算,全额清退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企业若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 第七条 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县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成立区域总部或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拔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后进行修订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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