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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源滚_WF713网友:
你好,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关心和理解,你虽未实名反映情况,但我们收到帖子之后立即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查有无涉及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经查证,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原告何多川为被告巨某、马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的位于 平昌县信义大道某某茶楼进行装修。原告何多川在完成装修工程后,三被告对下差原告部分装修款给原告立据了欠条一份,共欠其装修款12万元,并约定保证金30000元,如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将从中扣除,如无质量问题,在2014年2月1日前付清。三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伍万元后拒不履行余下10万元款项的给付义务,故诉讼来院。我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巨淼、马骋远、王思杰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连带清偿下差原告何多川装修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保证金30000元。 何多川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立即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何多川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各自支付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并已履行完毕,何多川也同意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由巨淼给付自己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原告与其中被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二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目前,因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巨某下落不明,银行账户上也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能力,何多川也同意待查找到巨淼的下落后再执行巨淼应承担的份额。故不存在三被执行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而我院不予执行的情况。 你所反映的执行法官鲜跃凯在接待你时上网斗地主的事情,我们正在调查之中,一经查实,我们将按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平昌法院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