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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发现身边有家庭暴力 今后这种情况不举报或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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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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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央视新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27日)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家庭暴力包括哪些行为?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有代表认为,在现实的家庭暴力中,加害人往往用言语贬损、威胁等精神上的暴力手段,造成受害人内心的自卑、恐惧等,因此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恐吓”的内容。反家暴的原则是什么?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充分说明法律并非为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家暴法草案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个警醒。
  家暴问题专门处置机构是哪个?
  草案第4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此处所称主体实际上就是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它一般是一个协调议事的机构,由一个政府的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放在妇联。
  哪些人群有报案的义务?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告诫书如何保障人身安全?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执行层面专门设立了两项新制度:告诫书和保护令。
  事实上,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因此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特点?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如何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表述。
  反家庭暴力法有何必要性?
  全国妇联数据显示,我国各级妇联组织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总量,每年平均量在4万件到5万件。因此,出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家暴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另外,反家暴法草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了综合性的反家暴法,更为全面地制定了规范,一方面可以明确责任、多部门合作,进行反家暴预防;另一方面,反家暴法草案中提到的告诫书和保护令制度都将会对受害人形成切实保护。


来源/央广网、中国妇女报
本期监制/许强 周庆安
主编/江平 侯振海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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