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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人肉帖,并上传当事女子照片,内容明显有侮辱性。网站服务商接到受害人律师函后,未及时删除该帖子。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綦江在线”首页显要位置,以刊登致歉信形式向原告阿芸(化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女子玉照发网上被人肉 2015年1月1日,署名为“折福”的网友在“綦江在线”,发表了一篇名为《人肉这贱人》的帖子。该网帖含有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配上受害人、35岁的阿芸生活照片一张。 该网帖发表后仅3天,点击量达到102次,月排行第一。截至2015年1月8日,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 1月2日,朋友在网上看到帖子立即告诉阿芸。阿芸赶紧联系“綦江在线”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处理。当日,该公司人员仅对阿芸照片作了马赛克处理。 1月4日,阿芸聘请律师以邮寄EMS快递形式,向重庆某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网帖等。1月6日,公司人员删除了发帖所涉阿芸照片,但该帖子依然存在。 原告称删帖通知形式不合法 阿芸诉称,重庆某科技公司应当在知道该网帖侵权后,立即删除帖子、断开链接,其处置措施不力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删除网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以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重庆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照片系其本人;不能明确是否是其本人及委托律师通知等,要求删除该帖的通知形式不合法;公司已及时采取了模糊、删除照片等合理措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服务商处置不力赔钱 綦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网帖内容明显具有侮辱、诽谤内容,不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还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 重庆某科技公司作为“綦江在线”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2015年1月2日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只要稍尽注意义务,就足以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立即删除涉案网帖防止损害扩大。该公司人员当日仅对阿芸照片进行马赛克处理,1月6日删除阿芸照片,但这些措施不足以保护阿芸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司在知道网帖侵犯了他人民事权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綦江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重庆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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