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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巴中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巴府办发〔2015〕2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购房补贴发放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及补贴对象
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新购普通商品住房,签订了正式网签合同并在房屋登记机关备案。
    在2015年4月22日以前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撤销后重新再进行备案的,凡重新备案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含未成年子女)的,不纳入购房财政补贴范围。
购买二手房的,不纳入购房财政补贴范围。
二、适用区域及补贴标准
(一)巴城老城区(东至南坝高速收费站,西至西华山洞口,南至排垭村隧道口,北至大佛寺桥)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兴文新区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恩阳城区由恩阳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补贴资金来源
按市、区税收征管范围,“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分级筹集补贴资金。
四、购房补贴受理时限
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人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预售商品住房出售前,开发企业须告知商品住房买受人(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五、房补申请资料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在巴中建设网下载或购房补贴窗口领取);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五)银行账号。
六、组织实施
(一)窗口设置。
市、区分别设置购房补贴窗口。市级购房补贴窗口设在巴中市房产权属登记中心,负责购房补贴发放的接件和初审工作;巴州区购房补贴窗口的设置自行确定。
(二)审核程序。
1、购房补贴申请人到购房补贴窗口办理并递交相关资料。
2、巴中市房产权属登记中心、市房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级税收征收范围内购房备案合同、实际补贴金额进行逐级审核;巴州区税收征收范围内购房备案合同、实际补贴金额的审核程序由巴州区确定。
3、资格审查结果每月在巴中日报和巴中建设网购房补贴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资料送市财政局备案,作为购房者享受补贴资格的依据。属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给购房申请人。
七、预售许可办理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但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的,在预售资金监管前提下(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由国土部门出具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证明,其他各项法定要件齐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八、工作要求
(一)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据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须首先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二)各级购房补贴发放部门须加强风险防控,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监管机制。
(三)市住建局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提供的购房补贴申请表、购房补贴金额汇总表等资料负责清算、拨付购房补贴资金;市地税局负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财政局提供管户名册和纳税依据。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购房补贴发放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五)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严格要件审核,购房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咨询监督电话:0827-5252398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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