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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 月6 日,南江县城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人行横道上,将过路一名老太撞伤,司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警方认定司机吴某某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认为自己没有逃逸,向法院提起上诉。12 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未宣判。 12 日,在庭审现场,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还原了当时的情况。去年10 月6 日早上7 时22分左右,吴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距离人行横道大约5米时,和一辆小车并行,小车在摩托车的右边。 突然,一名老太步快步通过人行道,与小轿车擦肩而过,不料被小车左边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这名老太姓王,两轮摩托车司机是吴某某。吴某某说,事发后,他立即将老太王某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将其放在医院椅子上,未留下联系方式就离开了医院。王某某被送到医院后不久,她的儿媳赶到医院,帮助老人治疗并报警。民警通过调查,与吴某某取得了联系。经医生诊断,王某某腰部等身体部位软组织受伤。 经南江县交警大队处理,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某某认为自己没有逃逸,向法院提起上诉。12 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某是否逃逸。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吴某某虽然在事发后将王某某送到了医院,但并未寻求医生治疗,在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离开了医院。后经交警传唤,才去了医院。吴某某并非是在自己主动的情况下再次去了医院,而是在交警联系后才去的,事发当时,吴某某也没有报警,因此已经构成了逃逸。 吴某某对此解释,称自己将王某某送到医院后,由于无值班医生,所以没有立即救治。加上自己当时没有现金,离开医院回家借钱,由于着急,也忘了给王某某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因此,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逃逸的行为。 吴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事发地段属于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王某某应当注意保护自己,但王某某路过此处时,步伐较快,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机动车避让行人早已是规定,吴某某应负全部责任。 庭审结束,法官未宣判,征询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庭下调解,双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表示择日接受调解。 这些情况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般来说,明显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主要包括8 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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