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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禁止机动车鸣笛的通告
为净化交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做好城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平昌县主城区禁止机动车鸣笛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江阳车站至二丝厂)、新平街(中医院至人民医院)、汉王庙(二丝厂至巴河公司路口)、信义大道(上城丽景至检察院)划定为机动车禁鸣区。
二、禁鸣规定 在禁鸣区域内,机动车(含摩托车)全天24小时禁止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断续使用高音喇叭或警报器;其他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或具有特殊声响的装置。
三、法律责任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遵守本通告规定。对在禁鸣区域内违反规定鸣笛、使用警报器及其他特殊声响装置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昌县公安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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