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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四川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由目前每立方米2.44元,降为每立方米2.35元,每立方米降低0.09元;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164号) 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既定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由现行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44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35元。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用户、直供用户和化肥企业(化肥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户。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标准。 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按每立方米2.35元执行。 三、各地要从紧核定城镇燃气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控制城镇燃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尽量减少不同用气之间的交叉补贴,不得疏导与本次价格调整无关的其他价格矛盾;要强化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行城镇燃气公司转供非居民用户用气,特别是工业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切实降低各地城镇燃气公司转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09元。还未对2014年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进行疏导的个别地区,要与本次并轨一并统筹调整。 四、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每立方米1.34元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等上游供气企业要会同各化肥企业,如实核定2014年的化肥生产用气量(包括存量气和增量气),并以2014年生产化肥的实际用气量与各化肥企业签订协议,作为本次化肥用气价格调整后(2015年4月1日后)的化肥用气价格结算依据;今后以此类推,均以上一年度的化肥实际用气量作为本年度的化肥用气结算依据;双方对本年度化肥实际用气量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审定。上游供气企业要保障化肥用气,并对愿意承担冬季调峰责任(无论实际发生冬季调峰事实与否)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其化肥和其他工业用气价格折让幅度分别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20元。化肥用气保障和冬季调峰可中断气价政策的具体事项,由各化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协议约定。 五、我省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按国家规定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我省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对承担调峰义务的直供用户要实行可中断气价,平等协商价格,体现价格折让。 六、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80降低为3.70元。各地要按照本次CNG用气门站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各城镇燃气公司的CNG用气转供价格。我省CNG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降低0.10元,以及2014年11月1日起CNG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20元的价格变动,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地政府综合统筹决定。 七、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执行我省最高综合门站价格的清算,由我委另文规定。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平稳实施;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要开展天然气价格专项检查和即时抽查,重点检查上游供气企业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情况、对化肥企业的化肥生产用气及城镇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气是否据实结算等重点环节。 九、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要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要按照我委《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四川省化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1〕8号)的规定,据实并按照分类价格标准与我省化肥企业和城镇燃气公司的各类用气进行价格结算,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