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平昌论坛   关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大河镇文昌路137号房产实物登记的说明
返回列表
查看: 3073|回复: 1

[爆料] 关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大河镇文昌路137号房产实物登记的说明

[复制链接]

5

主题

9

帖子

35

积分

县城贫民

鸽币
3 枚
银元
23 点
最后登录
2024-7-4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23年11月09日因高桥水库建设南江县大河镇文昌路社区进行实物调查登记,社区和实物调查第五组把属于我137号的街面以下【含街面】面积登记在了隔壁139号名下,向社区党支部书记张强提出异议后,张强持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现场实物比对后表示各一半才正确,谁去打官司都没有用。因临近下班让我第二天再进行登记、第二天申请登记时第五组工作人员却以凭证是手写的不算数,凭证不代表房屋面积为由拒绝登记,向现场主持工作的社区主任李照碧寻求帮助时李主任长时间一言不发,我说你这种态度我要投诉,李主任却说你去投诉哦充其量说我没有工作能力,谁有本事还在社区做事。139号主张街面以下【含街面】全部面积属于139号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锁上房门拒绝实物调查登记一走了之,为配合社区工作顺利开展,接受了张强书记以有争议为由把137号和139号的房屋面积全部登记在了一起没有划分权属。后我去自然资源管理局档案室打印出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让张强查看好划分权属,而张强明确表示不看,吵了一架后才答应看,隔天交给他看时却说看不懂,直言让我放弃算了,还说我家一进门就有一坡梯子上楼是有争议的,后又去自然资源管理局请求确定权属,局工作人员王丹查看南国用申登88字第160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凭证和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后表示有我的一半当即给张强打去电话说明证件有效有我的一半。而张强却给我答复一家一半也可以但我137号自建的街面以上两层楼有139号的一半,理由是我没有房产证就有139号的一半。 后多次投诉至12345说明情况请求划分权属经由镇政府驻社区干部邵刚经手解决,邵刚仔细认真查看证件实地勘查房屋了解房屋前因后果实际情况后建议我找几个知情人写份书面证明来证明街面以上两层楼是137号自建的就可以划分权属了,期间邵刚又电话求证了原社区工作人员苏林芝【八十年代第一届居委会】证明了街面以上两层是由我137号自建,后又以政府没有权力让139号回来不能听我137号一面之词为由不了了之,期间找镇长或书记求解决,办公室一帅哥工作人员因感冒说话声音嘶哑便找另外工作人员接待,可这位工作人员连看都不看我递的材料,我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便对我说你父亲还刮讲道理嘛你自己找司法所鉴定材料去,我也就没多说只是追上去问了他地名字叫刘承国。没有信心再去找镇领导于是又投诉至12345请求划分权属。24年2月19日镇政府会同党委委员,国土,法院,综治办,司法所,镇政府法律顾问,驻社区干部和社区书记及当事双方137号139号解决权属问题。可结果是罔顾事实,无视法律凭证和递交的书面证明【街面以上两层楼的建设承包人,施工人,邻居,供应木料的人,干活的人】。不确定权属,理由是还不了解情况,反而要求我补偿139号,理由是139号翻修过房屋,而产权人还在世时翻修跨塌房屋时并没有要求137号补偿,因为要信守承诺,即住楼下管楼下一切,楼上的不管。我不同意便以双方分歧大为由终止了调解,期间社区书记张强提出我能让多少面积给139号,我问张强你想要多少,无果后张强称反正到时候不会给我打拆迁款,又称139号要住我137号的面积100年。以上所述属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请求尊重历史事实,实事求是,依理依法划分权属,理由如下。 1, 双方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和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相吻合,四至界线清楚,经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确认过真实有效,不管谁在使用居住均不影响产权归属,即街面【含街面】以下各一半面积,应予确认。 2,街面以上两层楼是137号自建与139号无关,有相关人仕书面证明,而139 号无相关证人证明,镇政府邵刚向原居委会工作人员苏林芝已证实过是我137号于八十年代自建与139号无关,其他很多街坊均可证明,应予确认。 3,社区和镇政府一再要我让面积给139号才给我划分权属与理不合与法无据,满足不了无理要求就 让我自行解决或去法院打官司,明显有失公正。
20240701200805front2_0_132820_Fj8YJYx0R_IYjzvGaWBnoK2l5K3A.jpg
20240701200806front2_0_132820_FkTSbUfunE88mrzzkgf7SZHViSHF.jpg
20240701200806front2_0_132820_Fty-rBSNuR_8Gn6Ee9YbwycYjvjD.jpg
20240701200805front2_0_132820_FgSDPJUqmproSp4VaB3jgmdLoC9k.jpg
20240701200805front2_0_132820_Fm1bjab8gw4EeMjN2SFzlr28dFhb.jpg
20240701200806front2_0_132820_Fr2HJlZLvw8R7PArvwatYt57opLQ.jpg
20240701200805front2_0_132820_FnCuDWg_Rsmpt84ltmBEnKDkF8tw.jpg
20240701200805front2_0_132820_FgQlHMNo-gWpobVHuGT9cpZQBXWw.jpg
20240701200806front2_0_132820_FrKlRAflIlGs7L0pS-055-i8fNw5.jpg
20240701200806front2_0_132820_Fv8r5RRekOkHqFyzmyzLOi5lcQct.jp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二根筋 2024-7-3 14:13 点赞 +1
事随缘 2024-7-3 06:52 点赞 +1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0

主题

15

帖子

79

积分

列兵

鸽币
0 枚
银元
64 点
最后登录
2024-7-4
发表于 2024-7-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核实,高桥水库建设的前期实物调查工作,对大河镇文昌路社区您持有的老街137号和米某永持有的139号房屋进行了实物调查登记,您认为您与米某永之间房屋界址有争议,经社区干部及南江县高桥水库实物调查第五小组多次走访调查,无法准确界定您与米某永房屋权属。
      2024年2月19日我镇启动了多元化调解,召集了您们双方当面调解(米某永委托其胞姐米某碧到场),因您们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争议很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此纠纷调解,人民调解终止书已向您们双方送达,同时告知双方走司法调解解决。
      根据您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申报登记依据显示:该宗地于1988年12月22日向南江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1992年4月15日,国土工作人员谢也、饶升发现场对该宗地进行绘图作业,但在1992年4月25日张榜公布后群众意见栏显示的结论是:“该宗地系1994年占用<有证明材料>面积准确,界址不清,有纠纷,占(暂)缓制作证书”,签字人饶升发,故表明您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至今已达32年之久,现高桥水库申报立项,对您户该宗地进行实物登记,您申请政府解决您与堂兄米某永之间的房屋争议问题,由于时间太久,行政人员取证困难,且不能超越职能范围为您化解该争议,建议您走司法调解,依法维权。

                                                                                                 南江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9748 | 帖子:5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