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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吊桥街8号底层的巴中市新心语网吧检查是发现,该网吧40号和41号机子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后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之规定。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新心语网吧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12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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