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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没收捕鱼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到南江县高桥镇干河坝河段捕鱼,给其坐月的妻子滋补身体,杨某同意后带上自己的多功能锂电一体机、电线、鱼网等工具,与陈某某一起到达该河段处,用自制的“电捕鱼器”捕获宽口光唇鱼、黄颡鱼、祭条鱼等共计1.1千克。因当地群众举报被南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南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二被告人在天然水域使用电鱼的捕捞方法系禁用的方法,捕捞地点在禁渔区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某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根据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