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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四川巴中)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0000元。
据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文号巴环境罚〔2023〕P003号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22年11月2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对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总排污口所排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采样。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2022)水第107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医院所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预处理标准。 2023年3月1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并责令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公开资料显示,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法人代表是刘永强。医院始建于1953年,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学等于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