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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恩阳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四川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一家人达成危房拆除安置补偿协议书,2012年,该项目竣工后光鸿公司履行协议,补偿郭某甲、郭某乙各一套住房和一个门市,郭某某以还房面积不够为由强占本属光鸿公司所有的65号门市。2021年6月16日,光鸿公司以郭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19日,判决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有的65号门市腾空,归还原告光鸿公司。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22年1月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迁出门市。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承诺愿意腾退房屋,但期限届满后又再次明确表示不腾退房屋。
恩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年龄较大,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本次庭审中我院组织多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庭审活动,旨在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我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促进执行攻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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