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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2)川1922执恢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宁与被执行人胡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勇平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15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岳宁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203807.00元(计算至2022年6月6日)。现申请执行人岳宁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胡勇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10142451,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滨河东路72号701室。 悬赏期限: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总标的的 百分之二十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联系方式:0827—8232787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川1922执恢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蓉与被执行人吴绍海、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绍海、何冬梅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2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蓉7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王玉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绍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10264712,住四川省南江县沙河镇钟山村1组93号。
被执行人:何冬梅,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3174728,住四川省南江县春光公寓。 悬赏期限: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的 百分之十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联系方式:0827—8232787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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