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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袁刚,男,生于1961年11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8196111021215,现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辛福巷2号601室。系原平昌县江口镇环城路“鑫源”3号楼承建负责人。 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10月21日被刑事立案侦查,2011年7月5日因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我已经承担刑事责任。 我在坐牢期间,平昌县政府专门成立专案组,由周大军、付玉榜、张鹏飞、刘东、康军(系聘请社会闲杂人员)成立专案组接手的处理遗留问题。2011年3月7日,《巴中市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永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特向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立下《承诺书》,其中写到“我公司郑重承诺对易科水木清华1、2号楼和鑫源三号楼的一切遗留问题全权负责包括债权、债务”,因此政府特增加9000㎡容积在利润中解决一切遗留问题。 2011年7月5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平法刑初字第57号,袁刚鑫源3号楼当时判决书涉嫌重复销售金额:3671889.00元,下欠本息:1581800.00元,该案件合计:5253686.00元。 2014年9月30日,《关于环城路“鑫源”3号楼遗留问题处置情况汇报》县人民政府并开文县长,同意给水木清华易科二期开发项目中增加9000㎡建筑面积,其税后利润用于补给鑫源3号楼遗留问题处理的下差费用,并出具了会议纪要(2013年1月13日平规纪第16期)。根据该情况汇报的三大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第6小点账务收支情况注明①退重房购房款3671886.00元(已经处理);②高息借款1635600.00元(未处理,法院判决为依据)。 纳入1157.54万元的开支,并且承诺用于处理环城路鑫源3号楼的一切遗留问题,刘东直接私自占有挪用,但至今未向受害人支付借款和材料款。造成我现在回到家里一天不能够正常生活,天天都是电话和原欠款人催收借款。该案件涉及到欠款人14人,下欠本息163.56万元。 根据法院调查,到目前为止刘东接手处理的鑫源3号楼未备案,未缴纳一切税费,涉嫌偷税漏税,瞒上欺下,做假账,恳请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以便解决受害人的遗留问题。 我刑满释放回家后,多次向相关部门递交相关资料,直到目前为止,政府都没有一个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处理。都将我推知门外,一直得不到解决,真诚的恳求李书记为我们做主解决为盼! (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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