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南江论坛   1月9日起,南江县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
返回列表
查看: 216485|回复: 0

[新闻] 1月9日起,南江县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法处罚!

[复制链接]

636

主题

1180

帖子

3952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636 枚
银元
2126 点
最后登录
2024-6-7
发表于 2022-1-1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00.jpg

南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根据《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南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南江县主城区及有关地点、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二、禁止燃放时间:长期。
三、禁止燃放区域:南江县主城区(东至东绕城,西至杨家河社区南至东榆工业园,北至断渠)、沙河镇乐坝社区各街、路、巷。此外还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加(配)油(气)站,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群众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826937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销售举报电话:8268097(县应急管理局)。
七、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凡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甚至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八、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通告》。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9d21fa5agy1gy9od5ibb1j20hs0qqdqm.jpg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愚者自愚 2022-1-14 20:59 点赞 +1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4790 | 帖子:1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