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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批行政处罚名单,因经营过期食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平昌两家药房和两家食品店被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处罚内容:处罚款1000元。
违法事实: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昌八七零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处罚款1000元。
违法事实:四川博济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昌县思源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1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九味佳”大红浙醋7瓶;“鄂赣园”糯米粉4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龙尾朋友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1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秦人味”芝麻香油11瓶。
违法事实:平昌县邱家家均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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