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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疫”案说法丨疫情防控瞒报不报者,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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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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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下午,成都金牛公安发布警方通报:“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报中称“2021年11月3日,我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调查,现查明:李某(男,23岁)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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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不少地方都曾出现瞒报者被依法处理的案件。防疫越吃劲,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律师和法学专家提醒,为避免病毒传播,自觉主动上报个人健康情况、行程信息等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报、瞒报、谎报相关信息,必须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专家建议,刑罚威慑作用的发挥首先要坚持依法惩处原则,要做好行刑衔接,坚持过罚相当。
瞒报不报最高可判处死刑
“瞒报不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非是一句‘吓唬’,而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凊介绍说,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的多类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李凊告诉记者,个人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对其他受害人被感染由此发生的伤亡产生的医疗、误工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应予赔偿。
2、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可能因违反前述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或行政拘留的处罚。
3、刑事犯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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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疫情防控的“正确姿势”
每个新增病例的背后都是公众担忧的目光,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责任链上的重要一环。当疫情发生时,应当如何依法依规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
1、如实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紧急自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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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随缘 2021-11-6 06:18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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