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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性侵女童、家暴妻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巴中公布十大典型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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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市妇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举办的“巴中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会”在市政中心213会议室举行。

微信图片_20210917132559_副本.jpg

会议公布了巴中市巴中市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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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勇敢向家暴说“不” 保护令为她撑腰

——赵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某(女)与陈某(男)于2011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在巴中市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女。申请人赵某某称:被申请人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还打砸申请人宿舍的财物。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同时申请人随时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2019年4月,申请人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最终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心平气和协商处理了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债权债务的问题,此案得到圆满调解。

三、典型意义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武器”,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人身安全保护令仅是一种强制保护手段,对于此类民事案件,需要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始终贯穿着情理法,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子女观。本案的成功办结,也体现了法院的力度与温度:面对家暴,逗硬执法;面对家庭矛盾,柔情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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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脑瘫女童去世酿纠纷 巴州医调委积极息纷争

——脑瘫女童医患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下旬,夏某入住巴中某妇幼医院待产,产前各项产检记录显示正常,临产时,产妇被告知胎儿头部偏大,因此产妇要求手术生出,但医方拒绝患者家属要求。入院后第二天上午胎儿(小潘潘)自然产出,产后患儿出现羊水呛肺、大脑缺氧及窒息等现象,随后医方即将患儿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留下终身残疾。小潘潘的父母多次找到医院交涉,但医院始终要求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在法院的委托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2.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导致了小潘潘的损害后果。后法院判决,小潘潘在医疗损伤中所造成的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由小潘潘父母和医院共同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医院给付。后小潘潘一直辗转各大小医院治疗,2020年7月初小潘潘死于家中。

二、调解结果

巴中市巴州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抽调法学专家组成调解组,制定调解方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费用共计43万余元,并于2020年7月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借力民事调解而化解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案。人民调解主动介入,稳定死者家属情绪,恢复医院的正常秩序。在调解过程当中,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把《民法典》、《人民调解法》等作为法律依据,把医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作为责任依据,使调处过程、赔偿数额都有理有据。在医调委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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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 配偶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

——原告魏某某诉詹某乙、詹某某共有、继承案

一、基本案情

詹某甲与詹某乙系同胞兄弟,两人共有巴中恩阳某处85.5平米的祖业房屋。2009年9月5日,原告魏某某与詹某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因政府规划,某房地产公司与詹某甲签订《拆迁还房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拆除詹某甲与詹某乙共有房屋和属于詹某甲个人所有房屋2处,约定还房3套,建筑面积360㎡。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支付了过渡费,并将房屋已全部拆迁。2013年10月30日,詹某甲因病亡故,原告魏某某因拆迁还房迟迟未还,加之与继子詹某某及儿媳王某某关系不睦,未领取过渡费,长期寄宿亲友居无定所。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詹某乙、詹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魏某某8万元,原告魏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再婚妇女继承权的典型案件。尽管魏某某属于再婚,法律上一样享有配偶的合法权益。该案前后跨度30年,办案难度大,涉及祖业房屋、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丧偶再婚、再婚后继承权、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等诸多法律关系。人民法院转变办案理念,从案结事了、保护妇女老人合法权益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经过多轮的拉锯战,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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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家暴获刑又赔偿 妇女权益得保障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女)与被告杨某(男)200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7月,双方因长期矛盾激化,被告杨某用菜刀将原告夏某砍至重伤二级。南江法院于2017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杨某现在巴中监狱服刑。原、被告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杨某并未对砍伤致残夏某进行民事赔偿,故原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办理结果

该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南江县人民检察审查起诉,后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夏某残疾赔偿金及后续医疗费406648.32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审判机关站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就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充分考虑了受害方夏某的合理诉求,并多次主动与被告杨某进行沟通,最终被告杨某同意给付原告夏某残疾赔偿金及后续医疗费。被告杨某的家暴行为不仅受到了刑罚处罚,还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也警示民众在婚姻家庭中应理性处理问题,学会换位思考,不能过激伤害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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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女童遭受母亲男友性侵 妇联联动处置维护权益

——杨某某涉嫌强奸案

一、案件来源

2021年4月22日,巴中市妇联收到省妇联转办件:一网友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留言称“一女孩遭母亲男友强奸”。留言内容模糊,联系方式仅有一个手机号码,经查该号码属巴中市移动公司。

二、办理结果

收到转办件后,巴中市妇联高度重视,由一把手亲自负责,迅速牵头对线索调查跟进。因反映情况的网友为匿名,仅有手机号码,拨打该手机号码一直处于不接听状态。为查清情况,市妇联迅速向移动公司、教育等相关部门发函请求协同配合,查询到案件反映人为某县某小学教师程某。在初步掌握案情后,县妇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科体局第一时间赴被害人何某某所在学校进行调查处置。因报案及时,公安机关迅速突破了案情,掌握关键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何某某母亲的男友)刑事拘留。2021年7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某认罪认罚,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进行拘留后,县妇联陪同被害人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医学检查,并积极协调县教科体局将何某某从原就读学校转入封闭式管理学校就读,将被害人与流言蜚语有效隔离。二是县妇联及时安排了专业心理辅导教师对被害人、反映案件的教师、被害人母亲进行了心理干预,缓解了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情绪,避免自伤自残及其他恶性事件发生。三是县妇联会同检察院“心语姐姐”多次对何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向被害人何某某的母亲龚某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龚某对子女加强监护,也要求龚某洁身自好,净化自己的“朋友圈”,避免被害人遭受再次侵害。同时针对何某某家庭的具体困难,协调司法机关和政法委,为何某某一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

一是妇联组织切实履行维护儿童合法权益职能。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由于市、县两级妇联高度重视,上下联动,把该案作为一把手承担主责主业来抓。市妇联主席亲自协调相关部门,县妇联主席第一时间到案发现场,第一时间报案,给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有力保证。二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中,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妇联的牵头下高度重视,形成了工作合力,处置过程密切配合,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锁定了相关证据。三是处理过程切实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各方都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案情知晓范围都进行了严格控制,避免引发社会舆论,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坚持“一站式”询问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县妇联、县教科体局、学校等对被害人采取了改变学习生活环境、心理疏导等措施,有效确保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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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校园食品存在重大隐患 公益诉讼筑牢安全防线

——通江县某校园食品安全涉未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通江县某中学食堂存在部分食材不符合相关要求、食堂存放有隔夜饭菜、违规将杀虫剂存放在餐厨区等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发现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县教科体局作为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力现象,导致通江县某中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先后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科体局分别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二、办理结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联合该县教科体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对通江县某中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通江县教科体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建立了校园食品安全四级立体监管机制,制定了“食堂管理十个到位”工作目标,对全县中小学校长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同时完善了全县学校食堂经营相关的审批程序,落实通江县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包食堂回购方案》,对全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对外承包经营的76所学校食堂全部回购。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的案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校园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及时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部分学校食堂违规操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系统治理,助力行政机关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充分保障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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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为牟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陪酒 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六个月

——被告余某组织、介绍卖淫等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余某通过其经营的KTV和注册的四个虚拟异性微信号吸引、招揽嫖客。同时组织未成年李某甲等未成年女性以1000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在通江县某镇多个宾馆内实施卖淫活动还在入股通江县某镇多家KTV期间,多次组织李某甲等未成年女性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二、裁判结果

县人民法院判决,余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余某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4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等弱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价值引导教育,根据他们成长的特点,正确指引,帮助他们在成长阶段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应以正确价值观为指引。切莫在本是花季的年龄,受蝇头小利的诱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毁掉自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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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刑罚斩断“咸猪手” 护苗成长担正义

——经开区司法机关严惩曹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受害人贾某某(女,5岁)在巴中市经济开发区黄家沟某市场与伙伴玩耍时,被曹某某(男,52岁)诱骗至该市场楼道处,采用手抠摸贾某某下体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后经医院检查,贾某某外阴部红肿。

二、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得知相关情况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侦查,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将其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公诉,区、市法院一审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处犯罪嫌疑人两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此案的顺利侦办,给予猥亵行为严厉打击,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借机加强妇女儿童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鼓励民众加强举报和控告,形成对猥亵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和持续效应,赋予社会更多的正能量,增强辖区群众在加强自我保护和关爱家人付诸行动的勇气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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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生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妇联主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杨某强奸案和张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被害人韩某(13岁)母亲张某男友的继父,四人共同居住。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韩某不满14周岁,对韩某实施奸淫三次。2020年9月,韩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以杨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依托“检察+妇联”协作机制,建议妇联以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六年有期徒刑。该判决生效后,妇联以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生父无查找信息,张某作为韩某的法定监护人,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韩某被其家庭成员杨某性侵,严重损害了韩某的身心健康;且事发后,张某未对韩某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已不适宜担任韩某的监护人。2021年1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张某对韩某的监护权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韩某的监护人。目前,韩某已妥善安置在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生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被严重侵害,事发后也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协调妇联、民政部门携手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协调被害人转学,并联合妇联、民政部门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府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有效衔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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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网络交友被套路 投资理财落陷阱

——张某某被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2月15日,通江县居民张某某(女)通过了微信昵称为“宁静致远”的好友申请,经过聊天,“宁静致远”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向张某某推荐在“高晟财富Pro”上投资理财,张某某先后4次共投资90万元。2021年3月12日,受害人张某某发现不能提现,才意识到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于次日凌晨向该县公安局报案。

二、侦办情况

县公安局先后抓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嫌疑人何某某、涂某某等12人,团伙其余成员正在全国范围内抓捕中。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女同胞、在校学生、未婚青年等容易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分子利用人性弱点实施诈骗,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更需要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具体到本案,受害人女士张某某因缺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轻信素未谋面的他人,被犯罪分子骗取了90万元,损失惨重。女性群体应当特别提防网上交友的陷阱,凡是网上交友涉及金钱往来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证。“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往往都是骗人的幌子,赚钱还需脚踏实地,切勿好高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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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 2021-9-24 04:13 点赞 +1
梦xx 2021-9-19 06:51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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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随缘 2021-9-18 06:20 点赞 +1
愚者自愚 2021-9-17 18:15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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