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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下午,南江法院执行局会同大河镇人民政府、大河镇派出所和大河镇某村委会,前往南江县大河镇某村某社编号为00284地块,共同对排除妨害工作作最终的复核验收。经过实地查看,涉案地块上所搭建的设施、设备及土地附着物已依照生效判决全部清除,至此田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钟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盘桓在申请人田某某一家人心里十余年的“揪心事”终于得到妥善处理。
“自家的自留地被别人占用,两家人争吵、打架多少次了,找村里、镇上多少次了都不能解决,最终还得是法院才能把这个疙瘩解开。”村里的耄耋老人胡某某站在围观的群众中,杵着拐棍发表自己对这起案件的感言,周围群众纷纷附和。胡某某在村里年龄大、辈分高,知晓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也作为村民代表参与了指认案涉地块四至界畔的工作。
2020年12月份该案一审判决限期拆除案涉地块上所搭建的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同月二审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到了强制执行环节,却因案涉地块从1995年至今经历了建房、地震受灾搬迁、土地性质转变、土地面貌改变等因素,无法确定案涉地块四至界畔,导致执行受阻。被执行人董某某似乎在这里面看到了其败诉“翻盘”的机会,愈加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 “执行实务中总会遇到一些预案中未涉及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梳理出来,在法律框架内一个一个的解决,是顺利推进执行进展的不二法门。”该案承办人廖波介绍。因本案中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在当地村委会协助下,手绘出简图标明执行案涉地块四至界畔,顺利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据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且态度恶劣,再三释法明理无果后,南江法院依法对董某某采取了罚款和拘留措施。在送拘途中,董某某幡然醒悟,承认了霸占田某某家的土地的事实,并通知家人依照生效判决及村委会研究决定的案涉地块四至界畔图纸对地上设施、附着物进行了清理,并对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对抗执行的行为写下悔过书。
“本案中出现的争地纠纷在南江县域的农村比较普遍,本来案件标的并不大,但因长期不能妥善解决导致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情况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普遍不高,遇到问题往往不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江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雷强就该案作案情报告,“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较高质量的解决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置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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