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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销售未检验检疫鲜猪肉、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巴中公布一批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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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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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从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巴中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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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某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19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吴某门市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摆放有“国窖®”1573、“内部特供酒”等字样的白酒37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了编号:LZLJD鉴字(2021)第9018017号的鉴定证明书,鉴定书内容为: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上述产品系当事人在南充市仪陇县仪路镇赶集时进购,共计支付货款9600元。之后当事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以2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标注“内部特供酒”字样没有包装盒的“国窖®”1573白酒5瓶,剩余商品被查扣。根据鉴定证明书的价格鉴定,“国窖®”1573酒经典装(有包装盒)的市场零售价1399元/瓶,标注“内部特供酒”字样没有包装盒(光瓶)的“国窖®”1573白酒的销售价格220元/瓶,违法经营金额16314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7瓶;3、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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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中市恩阳区某面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巴中市恩阳区某面馆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该批次油条在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实测值为334,标准指标为≤100,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制作好的2.5kg油条,向消费者销售了1.3kg,向抽检人员销售1.2kg,销售单价为16元/kg,违法所得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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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昌县某液化气配送点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3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液化汽配送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赛尔牌罐装液化石油气瓶BZZ348-05,下次检验日期:2015年8月,共计1瓶;2、大立牌罐装液化石油气瓶10393,气瓶使用时间:2011年3月至2019年3月,共计1瓶;3、合众罐装液化石油气瓶达州2304705,下次检验日期:2019年7月,共计1瓶;4、恒祥牌罐装液化石油气瓶140670,气瓶使用时间:2012年06月至2020年06月,共计1瓶;5、恒祥牌罐装液化石油气瓶川Y180010898(230732),罐气瓶使用时间:2011年01月至2019年01月,共计1瓶。以上5瓶液化石油罐气瓶均已超过检验期限,当事人仍放在门市内对外销售。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期未检罐装液化石油气瓶,价值是200.00元/瓶,数量5瓶,总价值是100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自有罐装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安全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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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昌某药店利用广告对药品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及保证疗效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0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反映称:某药店在户外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广告用语。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房货架处发现药品宣传单6份,广告书11本,其内容为“藏雄宝®补肾丸,中药补肾第一方,80岁以上失去性功能者连续服三日必有奇效、彻底治愈”、“百通丹®固本延龄丸,药力强劲,治一个好一个,一通百通除百病”等。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依据证明上述二种药品在广告中所承诺的内容且广告内容夸大虚假。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在巴中某广告门市印制后在平昌城区散发,“藏雄宝”补肾丸印制了70册(8元/册),“百通丹”固本延龄丸印制了255张(1元/张),广告费用共计81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广告费用815元的三倍罚款244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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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巴州区某钢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等边角钢、槽钢)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巴州区某钢材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有80槽钢(80*43*5/Q235)和40等边角钢(L40*40*3/Q235B),库存量分别为1.87吨和1.15吨,抽检人员分别对上述两种钢材进行了抽样并送检。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两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Z210073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热轧型钢(等边角钢),规格型号:40*40*3mm Q235B,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力学性能、尺寸外形不符合GB/T 706-2016标准,依据SCSG-ZY-526-2021《四川省型钢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编号NO:Z210074《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热轧型钢(槽钢),规格型号:80*43*5mm Q2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尺寸外形不符合GB/T 706-2016标准,依据SCSG-ZY-526-2021《四川省型钢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等边角钢、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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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根据移交线索,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在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供电分公司申请开户,在巴州区某大楼安装供电总表,当事人给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不含当事人)安装了分表,提供转供电服务,终端用户实行预充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之规定向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合计加价多收电费:90183.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90183.50元,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901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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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无证生产预包装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9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门市的20瓶瓶装白酒系当事人自行灌装的。经查,当事人系宜宾藕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总经销商并持有《授权证书》。当事人所销售的散装白酒从宜宾藕海酒业有限公司所购进,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推广所经营白酒招募经销商,当事人向顾客展示不同类型的酒瓶、包装盒等。待顾客选定后从江苏马某处购买酒瓶、瓶盖、包装盒、包装箱、密封铅等套装,当事人购回上述酒瓶套装之后进行灌装加工。
       当事人前后共计生产加工66瓶“婚宴特供酒”,均为当事人以110元/kg的价格购进,以160元/kg的价格销售的“三星老酒”,定量灌装为500g/瓶。当事人加工成瓶装白酒后以80元/瓶的价格销售26瓶,销售金额2080元,获利468元。当事人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40瓶上述瓶装白酒,由于顾客未完全使用,退货20瓶,未获利。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空酒瓶7个,瓶盖7个,包装盒8个,标签2021张;2、没收违法所得468.00元;3、处罚款20000.00元。

八、南江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冻库中发现有1箱无中文标签的冻牛毛肚,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产品的标签英文FECHA EXPIRACION EXPIRY DATE 13/01/2020,LOIE LOT 20180113,PRODUCT OF URUGUAY,经翻译为“到期时间2020年1月13日,生产日期20180113,产于乌拉圭”。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进购2箱上述冻牛毛肚,进购价500.00元/箱,销售价格600.00元/箱,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含检疫合格证明),也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的货值金额12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南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牛毛肚1箱及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205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20600.00元。

九、案件名称:通江县洪口镇某猪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3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洪口镇某猪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生鲜猪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依据,猪肉表皮也无动检部门章印,现场摊位发现待售生鲜猪肉39.4千克,销售价格为56.00元/千克。经查,当事人从邹某(系当事人父亲)处宰杀生猪1头,未支付任何费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出具的该批次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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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江县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最高级、顶级”用于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7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接到案件线索交办依法对通江县某医院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在多处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特聘成都顶级整形专家:张某主任医师主诊”、“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整形美容业务院长、张某,特聘成都顶级整形专家主诊,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乳房整形委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鼻综合与面部精化整形专家”、“全球最新科技,超皮秒激光 开创激光医美新纪元”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得(巴)医广(2020)第08-06-00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未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生张某的“成都顶级整形专家”及“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乳房整形委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鼻综合与面部精化整形专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同时也无法提供超皮秒激光“全球最新科技”的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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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415 2021-8-8 16:09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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