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根据移交线索,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在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供电分公司申请开户,在巴州区某大楼安装供电总表,当事人给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不含当事人)安装了分表,提供转供电服务,终端用户实行预充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之规定向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合计加价多收电费:90183.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90183.50元,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90183.50元。
七、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无证生产预包装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9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门市的20瓶瓶装白酒系当事人自行灌装的。经查,当事人系宜宾藕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总经销商并持有《授权证书》。当事人所销售的散装白酒从宜宾藕海酒业有限公司所购进,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推广所经营白酒招募经销商,当事人向顾客展示不同类型的酒瓶、包装盒等。待顾客选定后从江苏马某处购买酒瓶、瓶盖、包装盒、包装箱、密封铅等套装,当事人购回上述酒瓶套装之后进行灌装加工。
当事人前后共计生产加工66瓶“婚宴特供酒”,均为当事人以110元/kg的价格购进,以160元/kg的价格销售的“三星老酒”,定量灌装为500g/瓶。当事人加工成瓶装白酒后以80元/瓶的价格销售26瓶,销售金额2080元,获利468元。当事人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40瓶上述瓶装白酒,由于顾客未完全使用,退货20瓶,未获利。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空酒瓶7个,瓶盖7个,包装盒8个,标签2021张;2、没收违法所得468.00元;3、处罚款20000.00元。
八、南江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冻库中发现有1箱无中文标签的冻牛毛肚,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产品的标签英文FECHA EXPIRACION EXPIRY DATE 13/01/2020,LOIE LOT 20180113,PRODUCT OF URUGUAY,经翻译为“到期时间2020年1月13日,生产日期20180113,产于乌拉圭”。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进购2箱上述冻牛毛肚,进购价500.00元/箱,销售价格600.00元/箱,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含检疫合格证明),也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的货值金额120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超过保质期的冻牛毛肚和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南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牛毛肚1箱及违法所得100.00元;3、罚款20500.00元;合计处罚没款20600.00元。
九、案件名称:通江县洪口镇某猪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3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洪口镇某猪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生鲜猪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依据,猪肉表皮也无动检部门章印,现场摊位发现待售生鲜猪肉39.4千克,销售价格为56.00元/千克。经查,当事人从邹某(系当事人父亲)处宰杀生猪1头,未支付任何费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出具的该批次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复印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十、通江县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最高级、顶级”用于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7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接到案件线索交办依法对通江县某医院发布的广告进行检查,在多处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特聘成都顶级整形专家:张某主任医师主诊”、“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整形美容业务院长、张某,特聘成都顶级整形专家主诊,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乳房整形委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鼻综合与面部精化整形专家”、“全球最新科技,超皮秒激光 开创激光医美新纪元”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得(巴)医广(2020)第08-06-00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未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生张某的“成都顶级整形专家”及“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乳房整形委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鼻综合与面部精化整形专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同时也无法提供超皮秒激光“全球最新科技”的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