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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及境外来(返)巴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凡是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重点地区以及境外来(返)巴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巴1小时内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及时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密切、次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巴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巴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和住地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
2021年7月28日
为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扩散,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严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验码、测温、佩戴口罩”防控措施
巴中市范围内的密闭场所空间(宾馆、商场、超市、医院、影剧院、游泳馆、健身场所、博物馆、候车室、办公区、会议室等人群聚集且空间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和集中办公场所)、景区、社区(小区)、企业必须设置测温设备,并严格落实验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二、严格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做好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返)巴人员全覆盖排查;一旦出现新的疫情重点地区,立即组织排查管控重点人员。对排查发现的重点人员,详细询问旅居史、接触史和身体情况,建立“一人一档”。
三、严格交通出行防控
机场、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要加强人流引导,认真查验旅客信息;所有进出人员须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人员集聚。各类公共交通、出租车、网约车要严格落实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各类公共交通要落实体温检测、亮码出行、个人防护、严禁“红黄码”人员搭乘等防控要求。
四、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全体市民应坚持少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常清洁、用公筷等良好生活习惯,食物煮熟煮透,咳嗽、打喷嚏注意遮挡,室内常通风;有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并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
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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