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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平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通江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李某模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模为谋求职务上调整、升迁先后四次向时任通江县委书记赵某先送现金共计17万元。
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模利用其担任通江县瓦室镇党委书记、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征地拆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1.5万元。
李某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模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模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李某模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干部、政法干警代表、各机关单位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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