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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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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基层员工,我于2018年10月提取过公积金买房,由于个人原因年底出售该房,现在名下无任何房产,我今年多次在网上以租房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给予拒绝,巴中公积金的解释是根据巴中公管会(2019)年5号文件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3点规定:未使用过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能租房提取公积金。但是你们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在都2021年6月29日了请问这个文件还有约束吗?咨询工作人员回答说新的文件还在办公室还没有发出来,请问你们还是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办事你们都要依照你们的条条款款,现在你们公积金中心自己出的文件都不认?说什么都是你们的理由。对于上班族来说,收入本来就不高,用自己的公积金来租房你们以各种理由拒绝,依照一份过了有效时间的文件来限制提取公积金。请巴中公积金给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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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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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9
你想多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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