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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张某某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张某某指使多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查,张某某于当日13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青云镇罐寨村某一道路处,车辆发生侧滑,与范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下午,平昌县公安局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并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
网络配图
张某某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先后指使其妻子周某某、亲友张某甲、张某乙向公安机关作出“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张某开车送其到医院途中因口渴,误饮用了车内矿泉水瓶内的白酒”的伪证,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平昌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平昌县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庭上,张某某对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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