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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巴中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列,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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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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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鲜活的法治”,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近日,巴中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10大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案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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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某军、王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案——“套路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肖某军、王某注册成立巴中市XX投资有限公司,肖某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筹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王某任监事并负责公司资金进出,肖某军先后雇请被告人廖某、苟某娟等6人以公司为依托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该团伙通过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公证、虚假房屋返租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评估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部分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肖某军便指使社会人员采取张贴告示、跟随、滋扰、断水断电、换锁强占他人住房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讨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2014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该团伙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4506.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8日作出(2019)川19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肖某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套路贷”犯罪团伙通过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公证、虚假房屋返租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评估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合法财产为实,且常伴随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依法从重惩处,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有效地净化了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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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英、何某等犯开设赌场罪案——网络赌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英、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用于“斗牛牛”的微信群,并分别出资20000元,组织微信群成员在“牛总管”APP平台上进行赌博,按照1分对价2元的标准进行输赢结算,100分(200元)以上赢家抽取所赢赌资5%的费用作为渔利,所抽渔利扣除各种开支后由张某英、何某平分。谭某、彭某在“斗牛牛”微信群管理财务,按月领取工资,后谭某参与渔利分红。经统计,截止2018年7月,该赌博群抽头渔利2288826元,扣除用于“逃单”“返水”“发红包”及谭某、彭某工资等开支,直接获利737072元。

二、裁判结果
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川19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245690元,被告人张某英违法所得245690元,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303690元,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420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赌博是社会毒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赌博也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和环境的约束,借用网络可迅速广泛传播,犯罪成本低、手段较隐蔽、辐射范围大,加之监管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在短短一年时间累计抽头渔利高达200多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受到了刑罚处罚。该案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平台组织赌博活动,赌资达到五万元,或者抽头渔利达到五千元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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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邵某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涉黑“保护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邵某成在任南江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在明知吴某科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其碍于情面并害怕因吴某科被查导致其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暴露,先后2次向吴某科透露举报线索内容及查禁情况,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查处、户籍登记、帮助他人从轻减轻处罚、个人职务升迁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6次收受李某军、袁某年等8人所送现金共计148.9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19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邵某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邵某成及行贿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得以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人民法院对邵某成判处刑罚,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坚决铲除“毒瘤”的鲜明态度。

4、巴中XX畜牧公司诉程某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诚实信用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8日,XX公司(为甲方)与程某华(为乙方)签订了《委托养猪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养殖三杂肉猪1200头,由甲方向乙方供应饲料,后由甲方回收该部分肉猪,乙方应向甲方按每头猪400元的标准交付保证金,并对肉猪的回收标准、价格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程某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养殖场地、设施并负责饲养生猪。但2019年10月,因肉猪价格上涨,程某华私自将饲养的412头生猪卖予他人。2019年10月23日,XX公司向程某华回购了余下的726头生猪。XX公司请求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2019)川19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某华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XX公司赔偿损失1951668元和违约金5855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其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要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本案中,程某华为追求高额利益,擅自将应由XX公司回收的肉猪出售给他人,显然违背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等方面的主动作为,对于维护社会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5、泸州老窖股份公司诉通江县XX酒类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产权保护

一、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国窖”系列商标,该商标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5日,四川省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街174号的通江县XX酒类批发中心进行检查,查获“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白酒62瓶。后经鉴定被认定为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同时认定其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了没收侵权产品等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2020)川19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通江县XX酒类批发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19760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通江县XX酒类批发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可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被诉主体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扰乱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正常销售秩序,且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对其判决较重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


6、毛某玉、毛某林破坏生态环境适用劳务代偿案——野生动物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毛某玉在其住房旁边安放兽夹猎捕吃家禽的动物。后兽夹捕获凤头鹰一只,遂将凤头鹰带回家中喂养,后凤头鹰死亡。经查,凤头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20年10月9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毛某玉、毛某林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案,起诉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二、裁判结果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川19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毛某林自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由被告毛某玉、毛某林应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灭失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劳务代偿工作日78天。
该调解书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巴中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充分发挥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巴中法院严格贯彻“惩治犯罪+公益保护”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审判行动”,在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确认二被告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在赔偿方式上,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履行能力,最终以“劳务代偿”的形式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该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法院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也避免了因被告无赔偿能力而致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无法实现,真正实现了惩治、警示、修复共赢的良好效果。

7、丁某甲诉X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案——公民名誉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30日,案外人丁某乙在被告X合作联社下属某分社贷款5800元,上网录入时,被告方将贷款人丁某乙的身份信息误录为原告丁某甲的身份信息。该笔贷款于2007年12月7日到期后,一直处于逾期状态。2018年,丁某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因“存在贷款严重逾期”被拒,2019年原告购房时因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逾期及违约行为被拒。原告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信贷交易明细中贷款栏显示:“2001年12月30日机构‘某联社’发放的5800元农户贷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未还”。原告遂通过96633系统提出征信异议,被告予以修改处理,后因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年14日作出(2020)川192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甲经济损失。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信用已经成为企业及个人正常开展经济生活的重要条件。就个人而言,征信信息直接影响其获得贷款、申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甚至对其求学、就业、出国等越来越多的领域产生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个人权益。本案判决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因自身失误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将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当事人信用利益。

8、陈某琴诉通江住建局拆迁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征地拆迁补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6日,通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通江县住建局。2013年6月28日,经充分协商,被告通江县住建局以征收人身份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征收人陈某琴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征收乙方位于金佛街12号砖混结构住宅155.67平方米,附属建筑物面积隔热层面积72平方米;甲方还乙方营业用房64.77平方米,住房327.74平方米;乙方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腾空并搬出拆迁房屋;双方对其它事宜另行作出了约定。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前述协议左下角签章备注“同意照此补偿”,被告在前述协议甲方处签章备注“同意用市场化方式解决”。在住房还房过程中,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被告通江县住建局于2017年9月2日履行了住房还房义务,代为支付了前期超期过渡费。后因规划调整,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门市还房所在楼盘并未实际建设,原告陈某琴以被告通江县住建局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川1921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解除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陈某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琴安置门市补偿款971550元、违约金97155元;被告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原告陈某琴安置门市租金损失。宣判后,被告通江县住建局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城市风貌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直接关系重大民生利益和区域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慎稳妥处理。从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否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权、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和对房屋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是否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本案的裁判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定了房屋征收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于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9、谭某申请执行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禁止令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谭某与高某口头协议为高某修建房屋,房屋建成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高某应当支付谭某工程款,但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9年5月,谭某向南江法院起诉,南江法院作出高某支付谭某工程款768700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高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甚至更换电话号码藏匿。后谭某向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执行结果
谭某申请执行后,南江法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决定限制高某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2020年10月,申请人向南江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高某之女在某民办高收费学校读书。经查证属实后,南江法院立即向该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决定由校方告知高某法院即将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如不积极履行义务,将影响其女中考。接到通知后,躲避近两年的高某现身,在决定对高某进行司法拘留时,高某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并表示积极想方履行义务,最终高某通过其父亲提供的四套房产作为案件执行担保财产,达成执行和解,案件执结。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通过专项执行活动等形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执行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数项强制执行措施后高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多方查证高某确有履行能力且实际支付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学费,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果断限制高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给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一记警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非纸上谈兵,有效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10、官某申请执行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官某与杜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南江法院依法判决杜某赔偿官某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杜某不履行判决义务,官某遂向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杜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杜某一直和法院“躲猫猫”“捉迷藏”,在离婚纠纷中,将属于自己所有部分的住房赠与其子,后又离开南江外出务工,并在务工期间按揭购买汽车、商业养老保险等。

二、执行结果
2018年,南江法院在查清杜某恶意躲避执行的行为后,依法以杜某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其负有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十余年一直逃避履行,恶意规避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杜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南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巴中法院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被判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杜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属于自己所有部分的住房赠与其子,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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