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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发布第四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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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通    告
(第四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省、市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现就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3月20日零时起,平昌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正式启用,地点位于平昌县金宝新区管委会小角楼大道109号平昌县德源食品有限公司内。凡进入平昌县境内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需至少提前48小时向驻仓工作组预约申报,如实提供起运地、海关通关单证号、货物名称、外包装消毒、核酸检测、承运车辆号码、收货地等相关信息,按照预定时间运抵监管仓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消毒。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避免无关人员接触。预约电话:13088211821。
二、进入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合格,并由监管仓出具《平昌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转运、销售或加工。对已进入过巴中其他地区集中监管仓并取得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经驻仓工作组查验后,可不进入我县监管仓。
三、进口冷链食品在监管仓内的核酸检测、包装消毒、仓储管理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搬运费除外)。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货物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超期提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出仓证明》查验制度,无《出仓证明》的,不得储运、加工和销售。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主动索取和查验《出仓证明》。
五、2021年3月20日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六、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或与进口冷链食品混装运输的国产冷链食品,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平昌县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规范处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配合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出现“应进仓不进”“应检验不检”“应消毒不消”或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平昌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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