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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抽茶钱的方式从中渔利的犯罪案件。 法院发布的消息称,被告人廖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平昌县政务中心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段**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巷**号**栋**单元**楼**号。2006年3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26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租赁平昌县新平街道天使广场小区B栋3号楼任某某民宅与与任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合伙开设家庭茶馆,租期为一年。2019年1月25日,任某某退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继续合伙经营茶馆至同年9月。同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与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甲一起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并以抽茶钱的方式渔利。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退出,同年3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加入,与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一起组织、招引他人以打麻将、打川牌、“扯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抽茶钱的方式渔利。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廖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账务管理及采购茶馆经营所需物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负责招引他人并在缺人时参与赌博。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共同从该赌场中抽水渔利人民币59447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60306元,廖某某分得160306万元,王某甲分得119800元,罗某某分得40506元。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廖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平昌县新平街道天使广场小区B栋3号楼茶馆内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该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8日退赃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21日退赃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退赃人民币4054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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