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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巴中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坑”你踩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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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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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为。当原始人第一次用狩猎得到的鹿,换取对方打到的羊时,交易双方的“斗争”就开始了。从古至今,“打假”“维权”从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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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赤裸裸的利益,就难免会有商家造假,今天是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的主题为:“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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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吃瓜群众怀揣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早早准备好板凳瓜子看热闹,身在巴中的你近期有遇到过哪些消费维权问题吗?

3.15来临之际,巴中发布了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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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伪劣机油损车辆  消费调解民满意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吕先生2020年3月12日向巴州区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20年3月7日在巴州区某修车店维修汽车并对车辆进行保养,修车店为其车辆更换壳牌喜力5W-40机油,同时还购买了一桶同款机油备用,离开修车店行驶不到半个小时车辆便出现抛锚现象,多次联系商家处理却被告知要自己掏钱更换发动机,消费者认为在修车店更换的机油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应该由修车店负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巴州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会同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修车店核查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壳牌”喜力全合成润滑油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该批机油产品和机油包装物是假冒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巴州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成功达成协议:1.商家退还7600元修理费用;2.双方签订了维修协议,商家保证为消费者所换零配件质保一年或2万公里内为其维修部位进行保养。同时,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经营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2.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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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售卖的机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给经营者带来了财产损失,侵犯了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理应作出赔偿。

案例二:购买黄金有礼  赠品伤人担责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2020年7月20日在通江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款首饰,购买时经营者给其赠送了一台吹风机。7月31日家人打开吹风机开关使用时发生故障,吹风机冒火花将其手指电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治疗和住院共计花费2571.74元,事后黄先生多次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无果,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通江县消委会核查,消费者投诉属实。工作人员对珠宝店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店无法提供赠送吹风机的进货发票、三包卡、合格证明相关材料。因此,珠宝店为消费者提供的赠品属于不合格产品。通江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经营者赔付消费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共计3571.74元。2、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一周后的复查费用500元,复查后按医院开具的实际发票为证多退少补。3、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虽然导致消费者家人受伤的吹风机是赠品,但是该赠品是消费者购买珠宝时商家赠送的,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二款:“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赠送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造成了消费者受伤,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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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丰胸塑体无效果  消委助力保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现场接群众投诉:柳林镇闫某投诉其于2019年12月5日在柳林镇街道美人鱼会所购买“欧妮倩”内衣两套,共付货款15150元。

商家承诺在两个月内达到丰胸塑体效果,无效退款,但使用半年后仍未达到丰胸塑体效果,闫某多次找商家协商处理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现场获取“欧妮倩”内衣的宣传图片及产品吊牌,均未发现标注有“丰胸效果”的说明。同时,消委人员在对消费者闫某的询问中了解到商家称:“在规定时间内胃和腹部一般在一个月见效,丰胸、提臀就见效果。只要在本店购买内衣的用户,用了都有效果,没有效果都退款”。

恩阳区消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退还购货款15150元,并一次性给付误工及交通费450元,共计156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内衣,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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