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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 年森林防火命令
川府发〔2020〕26 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1 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其中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市(州)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 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 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 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 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 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 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 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 防火码” ,凡进入森 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 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 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 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 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 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 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 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
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高危区、高风险区县(市、区) 人民政府主要负 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 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市 (州)包县、县(市、区)包乡(镇) 、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 包人、护林员包山。 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 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 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 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 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 作。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 灾无伤亡。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 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 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凡发生重 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 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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