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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巴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两名男子在派出所不听劝阻,还导致两名辅警受伤。目前,两名男子分别获刑。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彭某,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2012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彭某、李某酒后在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因行走路线发生语言争执,遂双方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大厅进行处理,在西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过程中,彭某与李某在派出所大厅内大吵大闹,民警多次提醒。
民警协调完毕后,彭某、李某与出租车司机离开至派出所门口时,彭某因心生怨气上前吼闹出租车司机,随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彭某将出租车司机推倒在地,派出所民警米某、辅警蒋某、曾某、吴某见状便上前对彭某进行制止、控制,后李某上前阻拦民警控制彭某。
在控制过程中,彭某用嘴将辅警蒋某的左手拇指咬伤,李某将辅警曾某左眼打伤,致曾某左眼眶软组织受伤。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李某主动赔礼道歉,其亲属赔偿了医药费,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李某使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李某主动赔礼道歉,其亲属代为赔偿受伤民警医药费,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关于彭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是初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暴力程度低、犯罪地位较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彭某、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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