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荒野镖客 于 2021-2-14 20:23 编辑
关于网友“木兰花啊”爆料“依法维权”网帖的回复 亲爱的网友木兰花啊: 您好!值此新春佳节,祝您新年快乐!您在游鸽网上爆料“依法维权”的帖子,我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于后。 2013年,南江县财政局与安泰物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机关安保、车库管理人员等全部实行劳务派遣,2014年1月,吴德崇与安泰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派到我局从事车库管理。2014年10月15日,南江县安泰物业公司以吴德崇 “不履行职责经常脱岗,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违背合同第十四项约定”(南安物管〔2014〕14号),解除了与吴德崇同志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吴德崇同志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56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0.00元,两项共计1115600.00元。 2015年,吴德崇申请劳动仲裁,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南劳人仲不字〔2015〕13号)。吴德崇提起诉讼,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裁定“不予受理”(〔2015〕南民受初字第3号)。 2015年12月24日,吴德崇通过南江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因其信访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信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吴德崇申请复查,南江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1月13日按《信访条例》、《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出具了《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3月4日,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南劳人仲不字〔2016〕2号),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南江县司法局根据吴德崇的申请,指派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8月31日,县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信访局、县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及吴德崇本人进行了大调解,吴德崇现场表示:要按《劳动法》计算经济补偿236万元,超时加班费12万元,三年误工费7.2万元,诉讼费、跑路费3.5万元,四项合计258.7万元,要258.7万元为他最终目的,否则他将永远上访。因吴德崇要求赔偿258.7万元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大调解未达成一致。 2018年,信访人吴德崇依法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4月28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立案,6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8月31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922民初1404号判决“驳回原告吴德崇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19日,县政法委牵头,会同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法院、财政局,吴德崇本人参与,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吴德崇家庭困难、本人年岁已高,给予困难补助1.5万元,吴德崇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赔偿或补偿,并从此息诉罢访。 特此回复 南江县财政局 202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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