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1月15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南江3人因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判处1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日2时许,被告人张良奇、刘春江、黄爱玲、刘秩铭(另案)酒后在途径南江县大堂坝交警岗亭旁的花台处时,张良奇看见妹妹侯某某与符某某(女,生于2005年5月26日)等十余人围坐在花台上,便与刘春江一起殴打符某某、谢某某(男,生于2003年5月1日)、黄某等人,刘秩铭踹了黄某一脚。张良奇女友黄爱玲以符某某向张良奇撒娇为由殴打符某某。
张良奇、刘春江与黄爱玲一起对符某某实施殴打。在旁边吃烧烤的袁某看到后,言语制止张良奇等人的行为,引起张良奇、刘春江不满,二人便殴打袁某。刘春江从烧烤摊位处敲碎一瓶啤酒,用啤酒瓶尖锐处打伤袁某头部。刘春江手被啤酒瓶划伤,到南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张良奇认为刘春江的伤是袁某造成的,遂用急诊科医用剪刀将在县医院外献血车处的袁某右边背部及肩部捅伤。
经南江县人民医院诊断:袁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叶局限性脑挫伤、左侧颞顶部头皮挫裂伤);右肩背部两处剪刀刺伤、皮肤软组织裂伤;胸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挫伤。经南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良奇、刘春江、黄爱玲三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春江于2020年8月1日上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袁某受伤后,于2020年8月1日入院,同年8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6日,开支医疗费用14527.00元,已由被告人张良奇、刘春江家属代为支付。
上诉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悔过书、南江县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苗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符某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良奇、刘春江、黄爱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网络配图
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良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刘春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黄爱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14日。)
四、被告人张良奇、刘春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0元、营养费320.00元、护理费144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费1600.00元,共计人民币41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