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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减少城区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在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巴中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允许燃放区域及要求
允许在巴州区回风曹家沟弃土场(瘦巴咀大桥下方)、北环线玉皇庙隧道外、巴河二期防洪堤外(南坝高速出入口手傍岩旁)、经开区规划36路外空旷地带适当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焰火燃放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妨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禁止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医院、学校、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仓库、人口密集场所、管网井盖、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它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河道、建(构)筑物、树木、公共绿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禁止燃放规定的处罚
在城市建成区内燃放孔明灯、违反规定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依法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教育和监督;酒店、宗教场所、殡仪馆等经营业主应当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巴中市公安局110;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2369;巴中市应急管理局12350;巴中市城管执法局12319。
特此通告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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