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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送达刘某君诈骗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刘某君(男,汉族,2003年12月8日出生)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刘某君、刘家乐、李进兴、黄家静、龙春辉等自2020年8月以来,以拼多多帮忙砍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
由于本案被害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详见附件)。
联系人:刘检察官
联系电话:0827-2227799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要求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你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你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你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提供翻译。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你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对你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你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你有权要求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你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你及你的近亲属的安全。对你及你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你的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你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你的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你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你进行的人身检查。
来源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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