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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平昌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平环罚〔2020〕5号》显示,位于平昌县白衣镇龙门路的仙鹤旅游度假山庄因在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被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305000元。
经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四川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昌县白衣镇龙门路所受转让的仙鹤旅游度假山庄项目未依法进行环保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四川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号)告知听证、陈述申辩权,四川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四川仙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5000元(大写:叁拾万零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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