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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刘谦祥(副厅级)犯受贿罪受审判刑,他曾任平昌县委书记。
被告人刘谦祥,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研究生毕业,原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副厅级)。曾任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住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2日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谦祥利用其先后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彭某位、孙某甲、熊某云、朱某正等人所送人民币、美元等财物,共计920.3万元和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21.525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谦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其先后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县长、中共四川省平昌县县委书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920.3万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谦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在追缴赃款中,应扣减退还彭某位所送的24万元,该24万元应向行贿人彭某位追缴。
根据被告人刘谦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谦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一百四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抵扣应追缴赃款。刘谦祥退回彭某位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予以追缴。其余赃款人民币七百五十六万三千元、美元两千元继续追缴。
刘谦祥人物履历
1975年8月——1978年9月在大罗镇中学任教,
1978年10月——1982年7月 南充师范学院(今西华师范大学)中文系学习,并取得文学学士。
1982年8月——1983年11月 中共巴中县委党校任教,
1983年12月——1986年9月 共青团巴中县委副书记,
1986年10月——1993年3月 共青团巴中县委书记,
1993年4月——1993年10月 中共巴中市(县级)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1993年8月——1996年12月 巴中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1997年1月——1998年1月 巴中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市长,
1998年2月——1999年3月 巴中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市长,
1999年3月——2002年7月 南江县委副书记、南江县县长。
2002年7月——2008年4月 中共平昌县委书记 (2004年2月兼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04年9月——2006年5月在中央党校党建专业研究生学习毕业) 。
2008年4月——2012年10月任四川省招标局机关党委书记、纪检专员;
2012年10月——2014年3月任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4年3月——2016年10月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6年10月12日, 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四川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刘谦祥(副厅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7年4月,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谦祥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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