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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新区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王某、王某林、孙某晶、胡某、朱某军、李某、郑某亚、陈某程、邓某、杜某才、陈某(小)、王某徽、李某双、向某、张某、范某川、何某军、袁某勇、王某旭、王某辉、谢某、易某平、赵某元、梁某玮、冯某平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被告人贺某、严某、余某光、韩某埜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牟某英、巨某、巨某鑫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冯某仪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通江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旁听须知:
1、需参加旁听的公民请于开庭当日上午8时至8时30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院司法警察大队申领旁听证。旁听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已申领旁听证的公民,须自行使用移动终端在国家政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 3、参加旁听的公民需在开庭时间前30分钟持旁听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出示本人当天防疫健康信息码,并测量体温无异常后,经安检进入旁听区域有序入座。 4、参加旁听的公民,在旁听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5、参加旁听的公民,如有未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或当天防疫健康信息码显示异常、拒绝测量体温或体温测量异常、未佩戴口罩、与申领旁听证的公民信息不一致等情形,不得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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