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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通江法院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通江县首例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核查中心、壁州街道办事处、诺江镇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等100余人参加旁听。
1988年3月通江县诺江镇因城区基建占地,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等家庭成员转为非农户口,廖某均、廖某华等人按政策安排了工作,其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也由村民委员会收归集体并重新分配。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廖某兰、廖某华趁城东村部分居民修建违法建筑和房屋改建之机,被告人廖某均出谋划策,以被害人占用其承包地或自留地、柴山为由,指使被告人余某珍以阻扰施工或禁止过路等方式,由被告人廖某兰、廖某华积极参与,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要挟被害人或者采取与被害人协商、谈判等手段,从而敲诈钱财,在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廖家山区域内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廖某均、余某珍为主的家族亲情特殊关系的恶势力团伙。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余某珍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廖某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廖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据悉,这是通江县首例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通过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通江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信心和决心,有力推动通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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