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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理性】“温岭虐童案”入罪确应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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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温岭虐童案”入罪确应审慎
2012年11月14日 07:42
来源:新京报         作者:毛立新分享到:更多


724人参与39条评论


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考量,温岭虐童女教师的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仍须以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为依据。
“温岭虐童案”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暂告一段落。虽然公安机关仍将继续侦查,案件并未作出最终结论,但毕竟给了公安、检察机关以审慎思考的时间和余地。
肇事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审慎、严谨。首要的任务,是查明事实,还原真相。迄今为止,公众对此案事实的了解,仅限于网络上公布的照片。但照片并不等于事实真相的全部,照片本身所反映的细节,及拍照前后的氛围和场景,也有必要予以还原,才能全面认识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性。
对于案情,虽然警方已经开展了紧密侦查,并拘留了肇事者,但至今并没有对外公布,具体细节仍然不详。照片之外的场所和细节,其实公众知道得并不多。此次公安撤回补充侦查,说明仍有深入调查的必要和余地。还原事实真相,是依法处理的前提。
肇事者的诸般虐童行为,确实令人愤慨。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考量,对其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仍须以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为依据。之前,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者刑拘并提请逮捕,已经引起争议。虽然从表面看,颜艳红的行为似乎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情形,但实质上二者仍有明显距离。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其客观情形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也要求构成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侵犯。在法理上,这里所保护的法益,应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正因此,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非公共场所殴打特定个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颜艳红的虐童行为,并非可以全部认定为“随意殴打”。更重要的,其行为发生的场所为相对封闭的幼儿园,与“公共场所”仍有一些差异。这种“虐童”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侵犯,也值得商榷。而且,其侵害的对象也非不特定的个人,而是处于肇事者看护之下的特定幼儿。
颜艳红“虐童”行为应受追究,但是否入罪必须慎重,最终必须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作出结论。希望警方在补充侦查结束后,能够公布相关案件事实和处理结论,以案释法,消除公众的疑惑,弘扬理性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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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道德是较高层面的自我规范,法律是底线性的他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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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如果迫于“吼声”就动用刑罚,那就与文革一个模式,凡事要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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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正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就连旧版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在新修订的刑法中都被删除了。
   要确定任何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要四大要件,即主观上是否有犯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就是这种犯罪确实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这类客体;犯罪主体是否合格;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等仅能作为量刑中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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