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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晚上,李某某驾驶川Y88***号小型面包车 南江县南江镇朝阳广场方向至南江县南江镇宏帆广场方向行驶,20时42分许,当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四完小路口处,与号牌为陕G7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满身酒气,并且据陕G75***号车主供述,李某某撞车后承认其酒后驾车,并准备拿钱私了,但被其拒绝后并报警。随后,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对李某某进行检测,测得结果为29.9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另外他还要承担白色车主的全部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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