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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亩优质水果母本园 变私人发财基地 近日收到巴州区塔子山村村民一封《关于要求巴州区农业农村局重新处理征用我社39亩果园的联名控诉书》,短短的两张纸上有近一张布满密密麻麻的签名手印,仔细数了两遍多达79人,其中六人标注为党员及代表。有什么事何以让村民小组集体投诉?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优质水果母本园变私人苗圃基地 1996年2月14日,巴州区农业农村局与巴州宕梁办事处塔子山村一社,双方签订了《征用荒芜果园土地协议书》、明确宗旨:“为提高全市水果产量和品质,甲方征用土地建优质水果母本园……”。同时,巴中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同年4月12日、5月11日、7月14日、8月16日,四次以巴中府土函【1996】17号、35号、37号、39号函向巴中市农业局作出的批复:“此宗地属行政划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然而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征用39亩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并未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用地性质使用建优质水果母本园,却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在2004年以来,将升值为2000余万元的39亩国土资源,以30余万元“以赁带售”的方式长期租赁给个人种植苗圃、租赁人在国有划拔土地上擅自违章建设1000平方米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从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一份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书上了解到:该地块早已于2005年以50年期限,总面积39亩,总费用35万元价的格承包给蒋璧柽、何川使用。并且合同书上规定:“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参与、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自此,优质水果园没了踪影,建什么怎么建承包人说了算。说好的建优质水果母本园,“反哺”服务致富农民,其结果却成了个人发财基地,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利益! 政府兴建的公益停车场变成了私人苗圃 经过实地了解:政府兴建的塔子山公园停车场也被承包人私自占有,改变成为苗圃基地。在现场看到,作为苗圃在经营的场地大门紧闭,没有了停车场的痕迹。 针对这一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出具了一份《塔子山停车场施工合同》,合同显示停车场确实于2004年8月25日竣工,该工程为区委、政府下达给巴州区农业局的公益性重点建设工程,投资上百万元。可是又是谁赋予他们私自占有作为苗圃基地的权利呢? 村民反映的二个质疑? 第一个质疑:巴州区农业农村局违犯《征用土地协议书》和市人民政府批复用地性质,(不得改变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在租赁中是否按【1999年8月1日国土资发(1999)2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之规定办理?而是直接“悄悄”的租给私人使用? 第二个质疑:是否将30多万元租赁费上缴财政?还是进入了单位“小金库”? 群众的呼声:当年村领导廉价将39亩挂果果园以每亩7000元贱卖给农业农村局,并未通过全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且在合同中没有群众代表签字,实际就是当时村社负责人暗箱操作,很多村民持反对意见并强烈不满,这个协议严重违背了广大村民意愿是无效的。39亩土地廉价征用后,也没有实现征用土地的目地“建优质水果园”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将升值为2000余万元的39亩国土资源,以30余万元“以赁带售”的方式长期租赁给个人种植苗圃。希望有关领导秉公办理,为群众讨回损失。并将私自占领的停车场收回,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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