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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巴中交警,曹摩托是你爹吗???再问巴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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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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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为什么出现交通事故都把车子拖到江北大道农业银行那个巷子的 操摩托处,并且收取高额停车费。。。当事人取车时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后来取车时候听到高昂的停车费时才知道原来是因为有这么丰厚的利益在作怪,真坑爹,停一个摩托车一个月收取800元的停车费。。。。希望相关领导重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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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太不像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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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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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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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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