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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地理标志知识小课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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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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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二——合法使用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4月3日出台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为《办法》),《办法》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那么作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如何正确使用此专用标志呢?

解 读
一、合法使用人应如何使用专用标志?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二、合法使用人如何下载矢量图?
《办法》第七条提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合法使用人应如何标示该专用标志?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四、使用过渡期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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