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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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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当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
  ■对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在线消息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对《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进行意见征求,有修改意见的社会公众可于4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启动征收
  需经“双过半”同意
  草案代拟稿明确,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当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草案代拟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协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无法通过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为防止市场主体侵害被征收人权益,草案代拟稿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具体而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只可为受征收部门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此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的做法,强调政府的当事人身份以及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
  停产停业损失
  将给予补偿
  草案代拟稿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或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不得断水断电等
  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草案代拟稿确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对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草案代拟稿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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